商标异议的期限限制怎么规定,申请书内容有哪些?

  一、商标异议的期限限制

  异议期限实际就是公示的期限,期满无异议的,公示内容即生效。所以要特别注意时限问题。

  1、异议期:初审公告之日起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各种异议递交方式的时效确认标准如下:

  直接窗口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商标局收到日;

  物流快递公司寄送——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

  邮局寄送(挂号信、EMS邮政速递)——寄出的邮戳日(非交邮日)视为商标局收到日。

  2、补充异议证据的时限:提出补充证据声明的在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

  3、异议补正: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

  4、异议答辩: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30日内。

  5、变更代理人申请,合并异议审理申请,请求加快审理申请:在异议裁定之前都可以提交。

  6、异议复审: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

  二、商标异议申请书内容

  第一部分:被异议商标和被异议人的内容。包括被异议商标、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和刊登该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期号(要填写总期号);被异议人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如被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被异议商标申请事宜,还应当载名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第二部分:异议人的有关信息。包括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和传真);如果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异议申请事宜,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第三部分: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异议申请书中这部分内容可能比较多,在异议申请书的首页加上这部分,主要是提示异议申请人在提出异议时应该填写的内容。

  第四部分:异议人签字,异议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异议人的章戳;异议人如果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异议申请事宜,还应加盖该代理组织章戳。

  第五部分:商标异议费(异议书中不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