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要求
(一)主体资格范围
拥有以下之一条件者,即具备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主体资格。
1、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投资经营的外国国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论其国籍所在国家是否为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3、在中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
(二)申请基本条件
1、申请《协定》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又所申请的商标必须在中国已取得核准注册。
2、申请《议定书》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所申请的商标必须在中国已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有受理通知书),或者已被初步审定公告,或者已被核准取得注册。
3、既申请《协定》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又申请《议定书》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所申请的商标必须在中国已取得核准注册。
4、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与在中国申请的,或者初步审定公告的,或者取得核准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
5、所申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应与在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服务项目相同或不超过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服务范围。
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程序
(一)必须事先确定欲指定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保护的国家(以下简称:指定国家)在马德里体系中属于何种类形的缔约方,根据实际准备相应的注册方式和材料。
(二)根据想要指定保护的国家准备好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文件。
(三)申请人(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四)国际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认为手续齐备并符合规定填写要求的,编定申请号,并以此日期作为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认为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的,但仍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予以补正,未补正的或逾期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补正通知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补正通知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认为手续不齐备或者申请书件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退回申请书,申请日不予保留。
(五)中国商标局在收到手续资料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按当月第一天的银行外汇汇率折算,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人民币费用,向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单》。
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如数足额的国际注册费用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若2个月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会将此申请文件及其它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缴费通知单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单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缴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六)国内申请手续齐备后,国家商标局在30日内将申请文件翻译整理成法文或英文文件以及相应的注册申请规费递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收到我国商标局递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和申请费用后,仅对该国际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依照尼斯分类划分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如果认为手续齐备,申请书件符合有关《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切妥当之后,即编号,将带有国际注册号码和国际注册日期的商标登记在《国际注册簿》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认为手续不齐备或申请书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我国国家商标局。我国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补齐手续。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国际局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我国国家商标局补齐手续。逾期未补齐的,则视为放弃申请,国际局在扣除一定的基础注册费后,退回其余的注册费用,但我国国家商标局收取的手续费不退。
(八)商标国际注册日期问题:以国际局在我国商标局收到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计算,如果在两个月之内收到我国商标局转去的国际注册申请,我国商标局的收文日期即是国际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如果国际局在两个月之后才收到该注册申请的话,国际局则将收到该注册申请文件的日期作为收文日期和国际注册日期。
(九)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在国际局的《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后,即由国际局负责将该商标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并给申请人颁发国际注册证书,至此过程,一般需3-4个月的时间。
《公告》书任何人均可以订阅,每两周公告一次。公告期为三个月,任何人均可以对该公告刊登的指定国家的领土延伸申请向该所属国商标主管局提出异议。
(十)国际商标注册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后,国际局就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发通知给被申请人要求指定保护此商标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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