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怎么办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撤销注册商标的限制
依据《 商标法》第42条规定,对核准商标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其原因在对商标异议做出裁定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已经进行了审查,并做出了商标异议裁定。在商标注册以后,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裁定的情况下,如果商标评审员会予以受理,造成对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审查,甚至可能否定已经生效的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商标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因此,对于甲厂以同一理由提出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倘若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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