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到期后仍获赔9万元

  人民法院报讯 (通讯员邹征优南昌报道)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启翔针车(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启翔针车公司)诉光宇针车(江西)有限公司(下称光宇针车公司)侵犯专利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启翔针车公司涉案“柱筒型缝纫机的送料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已到期,已进入公共领域,光宇针车公司不必停止生产,但应当赔偿启翔针车公司专利有效期内经济损失9万元。

  2005年6月22日,启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柱筒型缝纫机的送料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20007104.7)。启翔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专利权授权启翔针车公司独占许可使用。

  2013年3月底,启翔针车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光宇针车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光宇针车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经南昌中院审理,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启翔针车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要求完全一致,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2014年5月23日,该院判决光宇针车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启翔针车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缝纫机、销毁库存产品及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工具;光宇针车公司赔偿启翔针车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

  光宇针车公司不服,向江西高院提起上诉。

  江西高院经审理认为,光宇针车公司构成对启翔针车公司专利权的侵犯。鉴于本案“柱筒型缝纫机的送料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现已过有效期,判决停止侵权失去依据,但光宇针车公司还应对在专利有效期内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启翔针车公司生产经营、利润情况、光宇针车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专利有效期等因素,改判光宇针车公司赔偿启翔针车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