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代理经过,我多次在线下和律师同行及相关行业经营者聊过,应部分听众要求,今日成文。如此,一来整理案件代理经过,不无裨益;二来故事公之于众,对同行APP经营者或许有所帮助。
故事发生在二零壹八年七月的某个周末早晨,还在睡梦中的我,被一个陌生来电吵醒。炎炎夏日,加之周末,我慵懒得接通了电话,听口音手机那头是一位年青小伙,在确认我是知识产权律师后,开始吧啦吧啦诉苦他的故事:
小伙是一位游戏开发者,出于兴趣,近年来开发了一款游戏APP,在该游戏APP平台上,所有游戏开发者可以将自己开发的游戏放在上面,供游戏玩家下载娱乐。这个游戏APP平台一定程度类似于淘宝平台,游戏开发者类似于淘宝平台上的店铺经营者。小伙的游戏APP平台,在各大手机应用软件平台都能下载到,比如360、百度、腾讯等平台。通过小伙的不懈努力,游戏APP平台近年在行业内已具一定知名度。
小伙近期遇到一件烦心事是什么呢?同在游戏行业的厦门一家公司,背着小伙做了两件事,第一件事,将小伙游戏APP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类别也与游戏相关,小伙发现时,商标注册申请尚未公告,厦门公司手里持有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第二件事,厦门公司以小伙游戏APP名称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且已拿到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厦门公司在做完上述两件事情后,拿着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向各大手机应用软件平台投诉,声称小伙游戏APP既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部分手机应用软件平台收到厦门公司投诉后,竟然有部分平台下架了小伙的游戏APP。此外,厦门公司还在各大手机应用软件平台以同样名称上线游戏APP。
怎么办?怎么办?这是小伙电话里问得最急切的问题。
对于陌生电话咨询,我向来有几个原则,其一,不会在电话里具体给出明确解决方案,毕竟律师是脑力劳动者,尊重知识,培养公众付费咨询的习惯,是律师行业全体律师所负有的责任义务;其二,约其面谈,但需付费咨询,主要是借此筛选那些确定需要委托律师的客户。在我提出要求后,小伙也欣我然同意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当面付费咨询。时间约在当天下午,根据小伙的介绍,厦门公司有恶意抢注及投诉的嫌疑,如何保护小伙APP的权益,在小伙确定委托我作为案件代理人后,我制定如下案件代理思路:
首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小伙APP主要是为游戏开发者提供平台服务)特有名称作为保护依据,请求法院判令厦门公司立即停止在各大手机应用软件平台游戏APP的运营;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小伙经济损失。问题又来了,如何证明小伙APP是“知名商品”及“特有名称”呢?为此,针对知名商品,我向法院主要提交了:1.第三方平台统计的小伙 APP连续近三年每年每月的下载量,装机量等数据;2.小伙经营 APP期间每月向电信部门支付的租赁服务器及宽带费用;3.第三方权威统计平台所公布的游戏APP类别上,小伙 APP的排名;……同时,也向法院说明了小伙 APP名称的特有性。
其次,关注厦门公司商标注册进展,一旦商标注册公告,在公告异议期内,小伙第一时间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异议,以给前述民事诉讼腾出时间与空间。
上述两点代理思路关系为:争取第一时间取得生效民事判决,我方一旦胜诉,势必在民事判决中会认定小伙游戏APP名称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基于此事实认定,我方将生效判决作为商标异议证据向商标局提交,认为厦门公司侵犯了我方在先权益。
后续案件进程中,一审法院先行做出判决,完全支持我方诉请。厦门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厦门公司前述所提商标注册申请进行了公告,我方以第一时间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异议,并提交了一审判决书作为异议证据。虽然判决未生效,但商标异议审查期限内,二审判决也应该会出来,届时我方向补充提交生效判决证据。此外,根据实务经验,商标局在收到未生效判决时,通常情况下也会等二审判决结果,再行作出商标异议审查结果。
案件上诉到二审法院后并进行了开庭审理,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向厦门公司给出判决结果对我方有利的倾向性意见。厦门公司此时已知大势已去,一方面商标注册被提出异议正在审理中;另一方面二审判决极有可能会维持,并面临着赔偿。基于二方面的压力,双方最终均做出妥协调解方案:1、厦门公司将被异议商标无偿转让给小伙;2、小伙放弃一审判决要求厦门公司的判赔;3、厦门公司撤回二审上诉案件,一审判决立即生效。至此,我方撤回了商标异议申请,双方第一时间向商标局共同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
此案,我从接受小伙委托到结案整整持续了一年多时间,但只要诉讼代理思路正确,时间再久,最终吹响胜利号角终归是我的客户。后续和小伙聊天时,小伙说在找我们前,不能和其他律师同行咨询交流过,但给出的解决方案均不具有可操性。是的,毕竟法律依据的选择适用,商标异议程序的启动,调解协议如何拟定,及商标转让中所存在的风险,大到案件代理思路,小到具体细节处理,非商标专业律师所能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