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参与人主体资格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正确确定诉讼参与人身份,公正、及时审理民商事案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民商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审查诉讼参与人主体资格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应当注意的问题

  1.自然人参与诉讼,应提供身份证、护照、户口本等能证明自身身份的证明。外国人应明确其是否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和当事人陈述,人民法院应查清其姓名、性别、民族(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家庭住址(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查清经常居住地)、通信地址。

  2.中国法人参加诉讼,应提供工商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法人的名称与其工商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工商登记的名称为准。

  人民法院应查清法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律文书中应注意甄别法人的全称和简称。

  外国法人参加诉讼,应提交其合法注册登记、存续的证明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执行董事)的身份证明书,证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应有中文译本。

  人民法院应查清外国法人的名称、住所地、国籍等事项,查清法定代表人或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董事(执行董事)的姓名、职务。

  在诉讼中,法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原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有效。

  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3.其他组织参加诉讼,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证明其是否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范围:提供能够代表其参加诉讼的负责人证明书,不具各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外国组织参加诉讼,应提供其合法注册登记、存续的证明,提供能够代表其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或董事(执行董事)的身份证明书

  人民法院应查清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代表人姓名、职务。

  外国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国法人或组织提供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的个人身份证明除外。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参加诉讼,应提供营业执照,并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有字号的,应提供字号。

  人民法院应查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家庭住址以及字号。

  5.自然人、法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起诉或应诉。

  6.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十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或由当事人与人民法院商定二至五名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代表人必须出示当事人的推举书。

  人民法院应查清所有当事人的身份,审查代表人出示的推举书的真实性。

  二、审查诉讼代理人主体资格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执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其他公民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以非律师身份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2.法定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四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并提交与被代理人具有监护关系的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

  3.委托代理根据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协议产生。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诉讼、行使代理权的人,就是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4.采用口头委托代理形式的,当事人应在法庭当面委托代理人,说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采用书面委托代理形式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应当证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有真实的授权;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内(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是无效诉讼行为,其后果由代理人自己承担);代理人有诉讼行为能力;代理人在诉讼中只代理一方当事人。

  5.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可以在一审授权委托书中将案件二审诉讼的事项一并委托给同一代理人,在二审诉讼时,当事人可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

  6.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外国人应由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外国企业或组织应由有委托权限的部门或者个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上述委托主体应当证明自己具有委托权,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文件,应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外国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公民参加诉讼。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7.在内地无住所的香港当事人向内地法院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公证书上应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的专用章。

  8.在内地无住所的澳门当事人向内地法院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在公证韦上应盖有“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证明事务专用章。

  9.在我国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台湾当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出具证明文书。

  10.在下列情况下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须办理上述第6、7、8、9条规定的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1)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直接向法院递交的授权委托书;

  (3)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境内实施授权委托行为,并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

  (4)上述规定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三、审查证人主体资格应当注意的问题出庭作证的证人应提供身份证明

  人民法院应审查出庭作证的证人身份,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所地;审查证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核实其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四、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主体资格应当注意的问题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具有鉴定案件事实相关的必要资质证书

  鉴定人应该出示具有鉴定相关案件事实必要的资格证明。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员应携带身份证书和资格证书。

  五、审查勘验机构、勘验人主体资格应当注意的问题接受委托的勘验机构应当具有勘验案件事实相关的必要资质

  勘验人应该出示具有勘验相关案件事实相应的资格证明。勘验人应当在勘验书上签字。必要时,勘验人应出庭接受询问,接受询问的勘验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六、审查翻译机构、翻译人员主体资格应当注意的问题接受委托的翻译机构应当具有翻译案件证据相关的必要资质

  翻译入员应当出示具有翻译相关案件事实相应的资格证明,翻译人员应当在翻译文件上签字。接受委托出庭的翻译人员应当携带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并就有关翻译中问题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

  七、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应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当事人有异议的,应陈述异议的理曲,人民法院应确定其异议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