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吴学安
近日,科大讯飞将百度诉至法院,指控百度侵犯其“讯飞输入法”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利用“讯飞输入法”的知名度推广“百度输入法”,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目前,相关法院已受理此案。
随着互联网商务的快速发展,商标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在网络中的重要性也逐渐被发现,由于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平台,任何商标,只要在网络上使用,都能快速传播,这使得商标被他人侵权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目前,出现在网络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逐渐增多,并且由此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也在不断蔓延和扩展。
互联时代,网络的虚拟性、抽象性,使得网络商标侵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嘀嘀打车”商标侵权案、“微信”商标权归属案,这些“互联网+”时代的商标纠纷案,都是具有特别意义的案件。如果商标权不能在互联网领域得到有效保护和调节,那么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容易被侵犯。因此,充分了解网络商标侵权纠纷,加强网络商标保护,打击侵权行为已成为当下面临的重大问题。
由于网络的全球性、虚拟性和客观性并存,科技含量高等特点,使得对网络商标侵权的监管变得复杂。一方面,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主要指在相同或者近似种类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种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是具体的、有形的,而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一般是抽象的、虚拟的;另一方面,网络上的商标使用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而言,是传统商标的使用在网络领域的延伸,由此网络商标侵权亦是传统商标侵权在网络领域的发展,其改变的只是形式和手段,但在法律适用上应遵循相同的条款。
对网络商标侵权并不是无法监管。二者不同之处在于网络商标侵权对象的无形性、侵权地的不确定性、侵权证据的隐匿性。这些不仅使网络商标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发生了变化,发生的频率有所增加,而且使得网络商标侵权的主体难以确定。就科大讯飞诉百度商标侵权案而言。科大讯飞是“讯飞输入法”的著作权人、经营者,其自主研发的“讯飞输入法”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讯飞”不仅是在相关产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商标和实际使用在输入法这一产品上的商标,同时,科大讯飞还主张“讯飞输入法”还是输入法软件产品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因此,该案分别涉及我国商标法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
网络技术导致许多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出现:搜索引擎与商标侵权、域名使用中的商标侵权、网络链接中的商标侵权等。如所谓搜索引擎商标的侵权就是,互联网的管理人员把其商标埋藏在自己的网页源代码中,虽然用户不能直接在网页中看到他人商标,但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寻找他人的商标时候,网页就会被放在整个搜索网页的前面,所以其具有非常高的隐蔽性,也可以称作“隐形商标侵权”。科大讯飞诉百度商标侵权理由是,百度作为我国互联网巨头,利用搜索引擎中的支配地位,未经许可使用“讯飞输入法”的知名商标特有名称作为百度搜索的推广链接词汇,诱导用户在用“讯飞输入法”进行搜索时进入“百度输入法”官方网站。同时,百度此举已经超出单纯的一般搜索引擎商提供的一般链接行为,且未履行其审查义务,使得“讯飞输入法”享有的商标权和知名商标特有名称的权利受到侵犯。
无论是网络中对域名的抢注,还是故意错误引导消费者进入他人侵权链接,或者利用搜索引擎中的支配地位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这些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在判定一个违法行为能否构成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时候,侵权人必须存在“商业使用”的目的。当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个网页上使用同一件商标,普通受众很容易辨认真伪。但如果把商标用在域名、网络链接或搜索引擎标记时,由于商标并不是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特别的服务,所以很难辨认是否构成混淆。就搜索引擎侵权而言,是否构成混淆完全在于消费者会不会以为其要查询的商标,实际所在的网页和想要进入的网页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如果隐蔽地使用别人的商标时直接告知或明显地暗示被查询的商标跟网页销售的产品或服务有关联,那么网络用户就很难辨认。搜索引擎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一样,并不直接参加制假、售假活动,但为网络售假提供了服务,因此也要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