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B纸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A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军、朱娅娟律师担任原告诉安徽B纸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分析,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原告依法获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号为ZL200830022898.8,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8日,专利名称为包装纸(清风BOOB马蹄莲)的外观设计证书。并且,获得该专利权后,原告依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按时缴纳了年费,该专利目前在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二、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原告所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首先,原被告双方的外观设计都是应用在纸品类商品上,属于将外观设计应用于同类产品。

  其次,将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的图片以及现场的产品实物与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来看,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看,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容易将侵权产品当成是专利产品,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两者的设计构成近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庭审当中,被告提出的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有几处不同点,我们要强调的是,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不是设计元素的一一比对,而是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从整体上看是否相似。

  综上,被告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三、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及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1、被告是一家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当地招商引资企业,其行为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2、被告之前因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被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过。现在,其又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可见其为明知故犯的恶意侵权行为。对此行为,应当加重处罚力度;

  3、被告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原告的产品销售市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及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陈军、朱娅娟律师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