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利用初步证据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来源 | 万慧达知识产权

  作者 | 张树华

  在一些专利侵权案件中,单凭权利人的力量来获取合乎法律要求的侵权证据,或取得证明损害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相当困难甚至不太现实。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下面是一个较为成功的证据保全和收集的案例。

  某外国公司是大型纺织机械领域的先驱者,并在其凸轮纺织机上拥有3项发明专利。该公司的中国子公司负责在中国生产、销售上述专利凸轮机,销量一直比较稳定。但2011年,中国子公司发现其专利产品的销量迅速下滑。2012年,中国子公司发现浙江台州的一家工厂生产、销售的凸轮纺织机正是利用了涉案专利技术。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侵权产品,也属于侵权行为,而且实践中对侵权产品使用方的取证相对容易,但考虑到侵权产品的使用方(购买方)也是专利权人的现有或潜在客户,专利权人决定直接起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方,亦即台州的工厂。但基于以下几点原因,专利权人无法直接从工厂获取样机作为侵权证据:首先,该工厂生产的凸轮机并不零售,只会批量销售;其次,鉴于该类机器的特殊性,在销售之前,工厂要对用户的生产线进行勘测,之后才会将机器送到生产线进行安装调试;再次,台州工厂明知其产品涉嫌侵权,交易特别谨慎。专利权人虽经多次尝试,但无法取得本案的关键性证据。

  鉴于此种情况,专利权人最终决定以初步证据向被告工厂所在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请求法院到被告工厂进行证据保全,封存涉案样机作为侵权比对的证据。专利权人获取了被告工厂详细介绍涉案产品的产品目录,并对其宣传涉案产品的网站做了网页证据保全。被告网站宣称其生产的涉案产品可以与专利权人的产品相媲美,且经多家纺织机生产厂家使用,反应效果良好,涉案产品年销售量达到多少台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上述初步证据后,受理了此案,并经内部研究后,同意了专利权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在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去工厂做了现场检查,实地查封了一台涉案设备的样品。后在法院的组织下,原被告双方以现场勘验的形式,在被告工厂查验了封存的涉案样品,现场做了侵权比对,为侵权认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通过法院的证据保全措施获取被告侵权的关键性证据之后,原告又在收集侵权赔偿证据方面做了有益尝试。原告通过深入的网络检索发现,被告于2012年将所述侵权产品向当地政府申请了“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告告知法院上述信息,并请求法院向当地政府调取被告申请奖项时提供的材料。台州法院同意了该调证申请,并直接从当地政府调取了上述材料的官方复印件。原告发现,被告在上述材料中向政府申报了所述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自2010年以来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等信息。

  2015年,台州中院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88万元,并分担本案诉讼费用。2015年12月,浙江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万慧达在上述案件中代理权利人。

  短评: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紧急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保全证据。

  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取证难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大型工业机械产品的取证,尤为困难。诚然,在某些省市,权利人在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方面,很难得到法院的协助和支持。权利人需要认真分析案情和进行案例检索,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权衡,选择合适的法院起诉,并积极同法官进行沟通,说服法官协助进行证据保全和收集工作。此外,权利人需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发掘侵权和索赔的相关信息,有时会获得意想不到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