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怪现象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被注册

  来源 | 中知知识产权

  商标法第10条以及第32条的条款均对商标注册做出了相应的约束,如违反相应的条款均应该不予以注册。如果说是非常见的图标以及曝光度较低的国家机关标识,同意注册倒也可以理解。但是,作为同一个知识产权系统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标识做被国家商标局同意注册;真是让人费解。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10条以及第32条的条款均对商标注册做出了相应的约束,如违反相应的条款均应该不予以注册。如果说是非常见的图标以及曝光度较低的国家机关标识,同意注册倒也可以理解。但是,作为同一个知识产权系统的知识产权局标识做被国家商标局同意注册;真是让人费解。同时该已经进入公示的商标的结果也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