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院民三庭成功赴省外办理专利侵权案件证据保全

  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干警驱车3个多小时赶至江苏省泰州市,成功就一起专利侵权案件进行了证据保全,为此案的后续审理固定了重要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原告芜湖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苏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芜湖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诉至芜湖中院并以相关证据由被告掌握且易于灭失为由向芜湖中院提交了证据保全申请。芜湖中院民三庭受理证据保全申请后,迅速处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严格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保全条件,故裁定对江苏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的被控侵权产品、生产模具以及自2013年1月1日以来的相关销售合同、财务账册、销售发票等进行证据保全。

  鉴于被告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距离芜湖市较远,为了保障证据保全的顺利进行,法官预先便设计好了保全方案并提前一天赶到泰州市,了解被告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及有关情况。

  5月19日上午,民三庭三名法官顺利到达被告公司所在地,在亮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首先向其法定代表人送达了证据保全裁定书和其他诉讼材料,并就证据保全的相关情况制作了谈话笔录,要求被告公司人员给予配合。起初,被告公司人员对法院的突然造访抱有抵触情绪,经承办法官两个多小时耐心细致地析法明理,消除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抵触情绪,遂对法院的证据保全予以积极配合,使得保全工作得以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最终,本院依法将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关财务账册予以封存登记,并拍照记录,整个保全过程透明、客观、中立。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及易复制性,使得知识产权案件相较与其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具有取证难、举证难以及侵权行为隐蔽性强等特点,这决定了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重要作用。芜湖中院民三庭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权利人在取证方面的困难高于其他民事权利纠纷的实际,特别强调证据保全措施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通过严密、周全的证据保全程序有效固定证据,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好回应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需求。

  来源 |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