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案广东高院再审民事裁定书

非诚勿扰商标案广东高院再审民事裁定书

  此前备受关注的非诚勿扰案将由广东省高院进行再审!

  据悉,2016年4月19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听证会上,江苏卫视指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不构成侵权,涉案商标不相同,服务也不相同,在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应进入再审程序。对此,原告金阿欢的代理人当庭反驳称,江苏卫视构成侵权,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57条第6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民申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卜宇,台长。

  委托代理人:黄武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7号电子工程研发大厦2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虹环,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初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阿欢,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

  委托代理人:肖才元,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清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阿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和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