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行业改革试点:专代考试有省证,业外人士作股东,2人成立合伙制,年限年龄不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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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代理行业重磅消息:根据最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吉林、江西、河南、湖南、湖北、四川、重庆、陕西、广东、广西等十个省(区、市),将作为新一批专利代理行业改革试点地区,享受“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及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等方面可享受试点的相关扶持政策,包括如下:

  (一)试点地区考生可享受在考试合格分数的基础上下浮一定分数,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在本省执业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二)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在符合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不超过1/5的股东可以是年满十八周岁、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有2年以上专利代理人执业经历。

  (三)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2名以上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有2年以上专利代理人执业经历,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合伙人。

  (四)专利代理人、合伙人或者股东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不受执业年限的限制。

  (五)专利代理人执业和成为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者合伙人不设年龄上限。

  以上信息转引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在吉林省等开展专利代理行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法字〔2016〕269号),如有疏漏,以文件为准。

  归纳起来:

        专代考试有省证,业外人士作股东,2人成立合伙制,年限年龄不设限。

  更进一步,大家翘首以待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稿)啥时候能通过呢?据说是在今年年内。

  政策里程碑:

  1. 2014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法字〔2014〕12号)

  2. 2014年3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天津市等开展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加快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法字〔2014〕103号)

  范围为江苏、四川、重庆、山东、浙江、广东、安徽、天津、河南和湖南,试点扶持政策主要包括:

  (一)试点地区考生可享受下浮一定分数、授予在本省执业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扶持政策;

  (二)对试点地区专利代理机构中合伙制具有2名以上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制具有3名以上股东,且合伙人或者股东中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的专利代理执业经历、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可享受年检合格的扶持政策;

  (三)对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可参照以上第(二)点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3. 2015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意见提出: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

  4. 2016年4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吉林省等开展专利代理行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法字〔2016〕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