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腾讯域名纠纷裁决的合理性及一步发展趋势

  作 者 | 邹钰容

  新年后上班的第一周,“腾讯成功收回weixin.com域名”的消息“传遍”了整个朋友圈。

  根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①的裁决文件,ADNDRC香港秘书处于1月29日对腾讯公司申请仲裁“weixin.com”域名一案作出裁决。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项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被投诉人不拥有对该域名的的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的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均得到满足,因此裁定支持投诉人(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腾讯公司)。

  本案的另一方当事人为li ming,是“weixin.com”域名的当前注册人。根据WHOIS②查询结果,“weixin.com”域名最早于2000年11月21日被注册,当时的注册人为“Haishen Yang”,随后域名注册人多次发生变更。当前注册人“li ming”分别于2015年4月和7月两次受让“weixin.com”域名。

  腾讯公司在2011年推出“微信”服务后,一直使用“weixin.qq.com”这个二级域名作为其官方网址,并于同年10月25日在香港、台湾、马来西亚登记注册“weixin”商标。而使用“weixin.com”域名的是一个名为“微信开发者社区”的网站,这是一个由国内微信公众平台和开放平台的开发者和爱好者组建的技术交流社区。网站所有者为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消息爆出之后,舆论普遍认为腾讯公司是“实至名归”,成功夺回“weixin.com”域名的所有权。然而,对于此事件,部分学者也发出了质疑的声音。综合仲裁专家组成员之一的反对意见,本案存在争议的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专家组在本案中适用WIPO Overview 2.0第3.7段规定的“域名注册人的转移应该视为一次新的注册”,将被投诉人受让的时间视为登记/注册的时间,是否合适?

  这里先对通用顶级域名争议的解决依据做一个背景介绍。世界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例如,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WIPO等,主要是依据由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ICANN)③所批准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来处理域名争议。WIPO Overview则是WIPO对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过程中具有“共性”的问题的归纳总结,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起到了一定的细化作用。目前WIPO Overview已更新到2.0版本。

  对于WIPO Overview 2.0第3.7段的规定,专家组反对成员认为:只有在争议域名的注册明显存在恶意,而被投诉人仅以“受让取得”对抗投诉人时,才能适用。本案争议域名“weixin.com”早在“微信”推出前十几年就已被注册,是否存在恶意已经难以认定。故,专家组的上述裁定意见有“主观武断”之嫌。

  (2)专家组以“没有证据显示初始注册是善意的”以及“被投诉人没有提供在2015年前争议域名曾被善意使用或使用的证据”为由,裁定恶意注册已成立,是否合理?

  根据《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条的规定,三项条件同时具备的举证责任由投诉方承担。故应当由投诉方(腾讯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被投诉方“对该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存在恶意”,专家组的上述裁定不符合举证责任规则。

  虽然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经裁决将争议域名“weixin.com”转移给腾讯公司,但域名持有人仍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日前,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li ming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注册和使用“weixin.com”域名不具有恶意,不侵犯被告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等。海淀法院也已经受理了此案。对于案件的发展知产力将保持关注。

  注 释:

  ①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成立,下设北京秘书处和香港秘书处,于2002年2月28日正式对外受理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是亚洲第一家、全球第四家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②用于查询域名的IP及所有者等信息的传输协议,简单说,就是一个用来查询域名是否已经被注册,以及注册域名的详细信息的数据库。“WHOIS”是当前域名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项信息服务。

  ③负责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空间分配、协议标识符的指派、通用顶级域名(gTLD)以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的非营利性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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