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几种情形

  一、引言

  专利法中规定了对权利要求书的要求,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在这一条中,明确要求每一项权利要求要清楚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而且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确权过程中是极其重要的。

  鉴于清楚的重要性,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对清楚作出指引性说明,虽然举出一些不清楚的例子,但并不可能穷举所有不清楚的情况,笔者通过多年案件审核经验,总结出一些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未具体举例的不清楚情况,以供参考。

  二、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几种常见情况

  第一、指代不清

  在撰写过程中,为了简要地表述技术方案,通常会用到“其”字,但“其”字使用不当,会产生歧义,具体结合案例1来进行说明。

  案例1:申请人请求保护一种振动装置,代理人撰写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振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盒体、固定在所述盒体内的扬声器以及用于所述扬声器振动并由其带动振动的振动碗组件”。该权项中用到“其”字,笔者认为从字面上“其”字有两种指代,第一、“其”字指代振动碗组件,振动碗组件带动扬声器振动;第二、“其”字指代扬声器,由扬声器带动振动碗组件振动。

  对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指代不清导致的不清楚缺陷,在撰写时,代理人完全可以将“其”字所指代的含义直接写明。

  第二、技术术语本身使用不当

  技术术语区别于口语表述,技术术语要求能够准确无误地反映所要表达的意思,由于代理人对某一特定技术领域不熟悉,在没有清楚获知该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之前,代理人会用自定义词来表达,如果这个自定义词不凑巧地是其他技术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时会产生歧义,而偏离申请人原本要表达的意思。因此,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之前一定要阅读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文章,获知该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以及在采用自定义的技术术语时,必须在说明书中对该技术术语进行准确定义和解释。

  另外,对于口语表达中使用的词语,在撰写时使用要特别注意它所应有的含义,例如,对“高度”一词的使用,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得知,高度是个物理空间的概念,是指从地面或基准面向上到某处的距离或从物体的底部到顶端的距离。在口语表达时说到一根杆的高度是有其确定的含义,就是指杆的长度,因为表达的环境通常是这根杆直立状态放置,而在权利要求中,不会特意限定杆是直立放置,假如杆是平放状态,再说杆的高度明显不合适,对此,代理人将对较长的杆类物以长度来表达更为适宜,由此,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需要考虑对应采用的技术术语,确保所使用的技术术语表述是严谨的、无歧义的。

  第三、逻辑关系混乱

  代理人在撰写时出现逻辑关系混乱从而造成不清楚的情形很常见,笔者将这些情况归结为三小类,并针对每一小类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1、整体的一部分作为关系部件限定整体与其他部件的关系(例如:连接,密封等)

  案例2:权利要求中写到“耳机连接器包括弹性密封件,所述弹性密封件用于该耳机连接器与移动终端壳体间的密封”。对此,笔者认为,弹性密封件本身是属于耳机连接器的一部分,作为耳机连接器的一部分的弹性密封件来密封耳机连接器这一整体与移动终端壳体,显然是不妥当的。

  1、立体几何关系与平面几何关系的混用

  案例3:权利要求中写到“第一转动件包括多边形的柱体”。在这里,多边形明显是平面几何的用语,而柱体明显是立体几何的用语,二者属于对第一转动件的两个不同方面的描述,二者放在同一句话中表述显然不合适,事实上,代理人希望表述柱体的横截面是多边形,笔者认为可以将其修改为:第一转动件包括横截面为多边形的柱体。

  2、实与虚的混用

  所谓“实”是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所谓“虚”是空的东西,例如:槽、空间、腔等,虚实混用易造成逻辑不清楚。具体参见案例4。

  案例4:权利要求中写到“所述梳齿本体为一个开口朝上的C形槽”。在这里,梳齿本体属于实体,槽属于空的东西,实体不可能为空的东西。

  综上,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一定要注意描述的逻辑性,笔者提到的上述三种逻辑问题仅供参考。

  第四、位置关系描述无确定参照所谓位置关系通常包括上、下、左、右、前、后、内、外、顺时针、逆时针等等,这些位置关系均需要确定的参照物,例如,茶杯置于桌面之上,以桌面为参照物,步骤a在步骤b之前,步骤a的参照物是步骤b。但是,在实际撰写中,代理人往往忽略了参照物,从而造成不清楚。具体参见案例5。

  案例5:权利要求中写到“一根管路上依次串接A、B、C”。对此有两种理解,先假定该管路有两个端a、b,管路内流体流动方向是由端a进入并从端b流出,A、B、C在管路上的依次串接有两种理解,参见下图,由a至b的流动方向上,A、B、C三个元件的“依次串接”有两种排布方式,因此是不清楚的。

  笔者认为,为了避免此类不清楚缺陷发生,应当在描述时给出确定参照物。对于案例5,可以描述为:“一根管路上沿该管路内流体的流动方向依次串接有A、B、C”。

  三、小结

  权利要求的清楚是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基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以上是笔者实际撰写中遇到的几种常见不清楚情况的总结。为了满足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清楚的要求,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要考究每一个技术术语的使用,考究每一技术特征的表述是否指代清楚、是否逻辑清楚、是否位置关系确定,以反复思考为根本,仔细思量表达的严谨性、清楚性,做到表达无歧义。

  来源:思博投稿人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