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非尔”网络推广搭”斯菲尔”便车 被判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

  近日,浦东法院民三庭审结了原告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认定了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

  原告成立于1998年,系国内知名的计量仪表生产企业。被告成立于2011年,通过网站等途径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并以原告的企业名称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了百度推广。原告认为被告的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将原告企业名称作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推广,有攀附原告企业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成立之前,原告就在行业内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因此被告将”斯非尔”作为企业字号及在宣传中使用”斯菲尔”的行为足以造成市场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8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出处:浦东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