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合法来源 出口商品被判侵权

  近日,浦东法院民三庭审结了原告思科技术公司诉被告陕西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长沙引航计算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系””商标权人,发现第一被告向海关申报出口涉嫌侵害其商标权的商品,故向海关申请查封了该批产品,同时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涉案被扣押的产品,部分产品的信息与原告数据库不匹配,其余产品的相关信息虽与原告数据库相匹配,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相应序列号产品已销售给他人,交货时间也晚于第一被告申报出口时间,故第一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第一被告提交了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但在第二被告只认可开具但否认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始终无法提交货物交付的证据,第一被告并无其他证据无法证明交易确实发生,第一被告无法证明涉案商品来源于第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最终法院判决第一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出处:浦东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