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知识产权律师的文章 第9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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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31条中的在先权利范围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对于明文列举的权利以外的利益,只要有保护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均可以在懂事权益之下进行保护。这种精神具有普适性。权利无非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完全可以照此理解,可以解释为除该法(但不限于该条)特别列举之外的所有民事权益。   如“哈里。波特”、“Ha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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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他人商业标识对商标法31条“一定影响”的认定影响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在常州诚联电源制造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常州市创联电源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118-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明确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列,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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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商标法第41条3款及实施条例29条中的商标注册人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依照商标法第41条3款及实施条例29条规定享有撤销申请权的人,归根结底是商标权的权利人。行使撤销权的资格是附随这种利害关系的,而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的商标注册人就当按照权利人的含义进行解释。倘若法律措辞不周延,需要澄清法律含义甚至填补漏洞,而不能将错就错地进行荒谬的理解,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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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商标法第31条中的“现有”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在先权利通常是在申请注册时存在的,但倘若此后在先权利的变化影响商标授权的,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均应考虑该事实。因为,只有最终的商标授权才涉及在先权利是否存在的最终判断。申请时存在在先权利,在此后的程序中该在先权利消灭的,应当按照情事变更原则处理,可不再以侵犯在先权利撤销争议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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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共存协议效力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首先需要分析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究竟是商标注册制度或侵权制度的直接目标还是最终目标。如果是直接目标,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商标注册就当受到较大的限制,反之未必。从商标法第1条规定来看,其直接目标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吕和服务质量,维护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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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夸大宣传但具有欺骗性的行为能否适用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规定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对于未夸大宣传但具有欺骗性的标志,对于将其归入商标法第第10条第1款第七项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之中,还是纳入该条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有不同认识。但根据法律适用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原则,“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与“未夸大宣传但带有欺骗性”相比,两者不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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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合肥市场上的那些真假商标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文中所说真假商标,意为合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在其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商业标识,是否得到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如果未经许可,那蒙受损失的不仅仅是注册商标权利人,作为消费者的合肥市民也深受其害:   一、真假周黑鸭   闲走于合肥各大卖场,吃着合肥的周黑鸭,感觉很是美好。但要是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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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著名商标同驰名商标一样都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吗?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笔者近期接到几位客户咨询,根据新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若以驰名商标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工商部门将处以10万元罚款。那么,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否以安徽省著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呢?对此答复应为:当然可以。因为《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有“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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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为假商品为真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近日,笔者接到电话咨询:自己销售的商品为商权权利人所有,而包装却从他人处购买,于此情形下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笔者给出答复,此类行为构成商标法上的商标侵权行为,理由有二:   其一,未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民法基本原则为无损害无赔偿,而在本案中,商品全部为商标权利人所有,他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