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知识产权律师的文章 第190页

他山之石

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生态绿化砌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7-04-17

  一、案例要点   1、本案在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下,在短时间内得到协调解决,体现行政救济手段解决侵权纠纷快捷高效的特点;   2、请求人请求追加被请求人如何处理。   二、基本案情   专利权人张某诉河南某工程公司在某项目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河道砌砖侵犯其两项专利权,请求合肥市知识产...

经典案例

专利权权属|上海东育金属石墨有限公司与袁庆扬专利权权属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7-04-17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29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东育金属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08弄7号101室E8。   法定代表人:王国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庆扬...

经典案例

专利权属|王崇与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7-04-17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崇,男,1950年1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弋冬冬,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坝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盛业华,董事长。 上诉人王崇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电缆集...

他山之石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7-04-17

  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邹雯 深圳中院知产庭法官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山之石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不应当进行近似性比对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7-04-17

  笔者认为从本质上来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其本身属于某地区的公共资源,不应将具有不同功能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进行近似性的比对。   关键词:商标授权确权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近似性比对   在商标的授权确权案件中,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商...

他山之石

国内首例购物助手因不正当竞争被判赔220万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7-04-17

  网络购物时你是否留意过一些购物助手,通过安装插件,在购物页面上即时为消费者提供同款或类似商品的在线比价情况,方便消费者选购。然而,这样的购物助手也面临着不正当竞争的争议。   4月11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购物助手涉不正当竞争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上海载和网络科技...

他山之石

不知名字号如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得到保护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7-04-17

  模仿中小企业不知名字号的案件时有发生,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字号知名度的用途在于认定被告的过错。如果其他因素有助于认定被告的过错,可以适当降低字号的知名度要求。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投资、雇佣、交易、合作、磋商等关系,足以认定被告明知原告在先字号存在的,即使原告字号没有知名度,也可认...

他山之石

将他人商标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是否侵权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7-04-17

  作者:王国浩   来源:赢在IP   编者按:竞价排名推广用户将他人商标设置为竞价排名关键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关键词竞价排名推广服务及向推广用户提供关键词推荐工具,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一起来看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夫人”商标侵...

他山之石

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7-04-17

  作者:庄敬重   来源:江苏高院   “釣魚臺”商标VS“钓鱼台别墅”   ——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编者按:   本期“知产视野”刊登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

经典案例

2016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之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7-04-17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的“房金所”字号和“房金所+梧桐树图形”标识,已达到一定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程度。鉴于上海新居公司对“房金所”的使用并无恶意,亦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不构成对深圳房金所公司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