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之北京音乐厅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三:钱程诉北京音乐厅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基本案情

钱程在1994年-2002年担任北京音乐厅总经理期间,以该音乐厅名义先后组织策划了包括“打开音乐之门”在内的一系列音乐演出活动,并取得了一定影响。之后,2006年、2011年钱程申请并在与演出相关的商品类别上获得“打开音乐之门”注册商标,北京音乐厅自1998年起,连续多年以“打开音乐之门”为名义举办系列音乐会,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钱程认为,北京音乐厅未经其许可,将“打开音乐之门”标识用于相关经营活动中,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将北京音乐厅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万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钱程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北京音乐厅已在同一种商品上先于钱程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钱程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北京音乐厅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涉案商标,钱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适用的法律问题,对《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有关在先使用抗辩权的行使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说理,对在先商标性使用、标识知名度、使用者主观态度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具有一定高度的说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