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什么,驰名商标保护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驰名商标是什么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明确对驰名商标进行规定,我国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以及经营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在我国,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概念中经常使用的还有著名商标、公众熟知的商标与知名商标三种。公众熟知的商标也是一个法律概念,这类商标在知名度及声誉上要比驰名商标低;知名商标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意思是指知名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在认定条件上要比驰名商标宽松一些;著名商标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地方名牌,它的知名度比驰名商标要低一些,商标法不予以特殊保护 。

  二、驰名商标保护的表现形式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些驰名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其真正拥有者是长期使用并为培养该商标声誉付出努力的经营者,当驰名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或使用时,必然对该驰名商标及其拥有者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因而有必要对商标注册制作出例外规定,即根据具体情况商标权也可因其驰名而取得。《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示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

  如果一个驰名商标原本缺乏显著性,但由于长期广泛使用而广而周知,一般驰给予注册,如“青岛”啤酒、可口可乐,虽然反映了地理名称和原料,但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备识别性,也被予以注册。

  3、赋予了驰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给予驰名商标广泛的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赋予了驰名商标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实现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