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有哪些构成要素,哪些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一、商标有哪些构成要素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织,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个规定,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数、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用这些东西任意组合构成,实践中商标有以下基本组成形式:

  (1)单独由文字构成,这种商标最为觉,比如“统一”牌方便面。

  (2)也可以单独由字母构成,比如著名的电脑品牌“IBM”就是由三个字母组成的。

  (3)单独由数字组成的商标,比如“555”牌香烟。

  (4)单独由图形构成的商标,比如“麦当劳”是一个大大的“M”。

  (5) 组合商标可以是文字、数字、字母和图形任意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元素组合而,比较多见的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比如葡萄酒中比较有名的“长城”商标是由中文长城加长城图形构成的图案,“康师傅”商标有个厨师图形加“康师傅”文字构成。

  (6) 用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来注册商标,也就是立体商标,这是商标法修改后增加的商标构成元素,如肯德基门前可爱的“山德士上校”、咸亨酒店前弓腰吃茴香豆的孔乙已形象、可口可乐独特的流线型瓶身。

  二、哪些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各国商标法都规定,某些具有特定象征意义的文字或者图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这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国、外国、国际组织的形象和尊严,保护公共利益。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文字、图形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