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可以通过哪些方法取得?
目前,世界各国对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上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注册方式,即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据此,商标只有经过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而且即使是未使用过的商标,也同样可以申请注册。
(2)使用原则,即通过商标的使用获得商标权。据此,商标只要经过一定期间的使用,即使不经注册也可取得商标专用权。一些采使用方式的国家也办理商标注册,但是以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过作为基础。对商标进行注册仅仅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增强,并不涉及权力的归属。
(3)混合原则。这里包含两种方式,一是商标权须经申请注册才能取得,但是在核准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为由提出撤销已注册的与自己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机会;二是在确认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同时,允许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不允许使用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只能自己使用或连同企业一起转让。
二、哪些人可以注销商标?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由此可见,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提出注销申请。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