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会撤销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详细规定了具体的撤销办法:“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自收到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提出申请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证据使用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建立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制度的立法本意是避免商标闲置、优化商标资源配置。因为如果一个商标注册以后长期搁置不用,不仅不能让商标产生价值,而且还影响了他人正常使用,对商标这种有限的资源是一种浪费。但是,由于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商标注册人限期举证证明商标使用情况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而且还进一步确认了商标注册人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这就在制度上确立了我国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制度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独特证明责任属性。
也就是说,任何人可以针对注册商标提起撤销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理由只有一个“三年停止使用”,国家商标局对申请文件仅作形式审查,只要材料符合就会对该项申请予以受理,而商标注册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书后2个月内限期举证,如果举证不能,撤销理由成立,国家商标局就会按程序下发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笔者认为,此项制度存在一定的法律缺陷,在立法层面未对他人恶意撤销进行相关规定,将会导致部分个人大量恶意申请撤销,使企业陷入讼累压力,进而使企业或商标持有人蒙受巨大的声誉压力和经济损失。
一般来说,导致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常见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他人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按注册人原注册地址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注册人因地址变更未收到文件导致提供证据超期;
(二)他人提出撤销申请,注册人或工作人员收到商标局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因法律意识淡薄未加理会;
(三)他人提出撤销申请,注册人收到商标局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但注册人提交了的使用证据不符合国家商标局的证据要求,未被采纳。
二、哪些措施能够防止商标被撤销
至于防范措施,可以考虑以下方面:
(一)商标持有人切记因地址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地址变更手续;(二)对所使用的商标状态不定期进行查询或委托代理机构对其进行监测;(三)增强法律意识,对相关正式文件及信函由专人负责且由主管人员审阅;(四)保存该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宣传推广的原始证据;(五)警惕他人曾多次联系且有意向购买该商标,结果未达成意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