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质押合同的内容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二、商标权质押的风险
1、财产自主性及有效性不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存在依赖于对法定条件的满足,而这些条件是否完全满足却可能随时被质疑。
2、财产现价与未来价值存在较大差别。不同的商标,例如,使用百年以上并为消费者所喜爱的品牌和一些新近注册的中小企业的商标,其现实价值差别较大。新近注册商标的知识型、技术型企业,具有极强成长价值,其商标、企业品牌的未来潜在价值可能非常大,但却只有在其目标市场所接受之后,价值才有可能确定。
3、财产收益无从测度。商标专用权对借款人的有用性与其对非所有人的可利用性(可转让性)是不同的。商标权的价值可能会依赖于所有者、管理者、特许使用者的技能,或者产品本身的质量标准或生产流程。质权人可能并不具备同样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技能。
4、不同的权益难以分割、界定。商标专用权质押,是商标权益质押,还是商标专用权所蕴含的特许使用费抵押,很难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形式的对价,是一个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很重要的“衍生权利”。这些权利并非知识产权,而是因被许可人使用知识产权所产生的一种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