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使用驰名商标有哪些限制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1、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而且必须将这一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才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2、这一商标在相关人群中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3、当事又依法提出了申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驰名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使用驰名商标有哪些限制

  (一)一般限制:

  1、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限制,驰名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是恒定的,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2、商标限制,经认定或认可的驰名商标的内容是确定的,既不得扩大也不得改变;

  3、时间的限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驰名商标保护期限,但驰名商标不应当是终身的,应当是动态的和变化的,而且,以注册为认定前提的驰名商标还应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

  (二)特殊限制:与一般商标不同,由于驰名商标与商标注册人、商品质量信誉等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严格限制甚至禁止转让或许可使用。中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实际中如何掌握呢。

  1、对于滥施转让权或许可权的并最终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可以援引其他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2、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原则以及商标权的私有性质,执法机关不应设定条件限制或禁止其转让或许可;

  3、对于由于商标注册人经营不善而导致信誉度明显减弱的驰名商标,将商标权进行移转并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值得鼓励和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