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有哪些,恶意抢注商标认定注意什么

  在商标领域经常会发生恶意抢注的行为,恶意抢注给权利人造成了不小损害,那么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有哪些?在进行恶意抢注商标认定时该注意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

  2、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阿里山”茶叶、“庆岭活鱼”)

  3、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PDA”、“法律人”)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恶意抢注商标认定注意什么

  恶意抢注商标认定,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被抢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影响的商标是没有人会去抢注的。“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群所认知的区别性标记。事实上,一旦商品或服务项目投放市场,由于广告的作用和交易的过程,商标的影响在公众心目中已经开始产生,其影响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一定的人群范围。怎样认定“有一定影响”呢?笔者认为,可以从该商品的广告投放、商品的销售额、市场占有率、消费者的知悉状态以及地域上的辐射面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2、是否是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被抢注的商标应认为是被抢注人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即强调商标的连续性使用,如果被抢注人曾经使用过的商标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请注册,则不应该认定为“抢注”。衡量一件商标是否连续性使用的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他的商品是否连续性地投放市场,当然,商标的使用晚于抢注人的注册,则不存在抢先注册的问题。这一时间点,应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日为准。

  综上所述,认定一件商标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必须从它的构成要件上入手,只有在同时具备了上述几个构成要件后,我们才可能初步认定构成了“恶意抢注”。当然,最后的认定还必须辅以大量的证据来证明。

  以上就是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有哪些和恶意抢注商标认定注意什么的回答,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问。实践中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很多,恶意抢注较为常见。作为权利人需要对此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还要知道该如何进行救济。如果您遭遇到了侵权,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商标权律师,相信他们能够帮助您更好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