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似商标侵权如何认定
1、商标外观。
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如江苏某公司使用的“HOVER”图形商标与英国某公司的已注册的图形商标“HOOVER”仅一个字母之差,视觉类似,加上发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再如天津某公司使用的“SAFINO”与法国某公司在先注册的“SANOFI”商标字母完全相同,仅最后4个字母排列顺序稍有不同,但两商标在文字整体结构和读音上十分近似,极易使消费者误认,因此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读音。
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如江苏某公司以“夏奈尔(SUNNER)”作为商标,虽与法国“CHANEL”(中文译音“夏内尔”)含义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类似,但因读音近似,尤其是在汉语语言环境中使用,构成近似商标。再如“今日”和“金日”等。
3、商标含义。
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如“BLUE SKY”与“蓝天”,中文含义一样,很容易使人误解生产厂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关系,误认为标注“蓝天”的商品系“BLUE SKY”的系列产品。
二、近似商标侵权如何赔偿
1、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3、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注:若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