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驳回商标申请问题,驳回复审要注意哪些事项?

  如何处理驳回商标申请问题?

  1、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原因的分析

  首先从法律、法规上来分析,商标局驳回申请注册的商标,原因是有多方面的。可能基于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可能基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可能基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可能基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可能基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等等。 其次,虽然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但是因为每个商标的具体审查实际上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理解层面、社会阅历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客观方面的多重因素影响,审查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要大,不同的审查员完全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 基于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使用可能取得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以及商标审查员的主观性,我国法律制度设计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程序,借以确保商标审查质量,保证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上文所述,当企业收到商标局邮寄过来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时,首先必须要做的就是认真分析商标被驳回的原因,进而思考是否还有回转的余地,再做出是否提起复审的决定。

  2、寻找法律

  在确定商标驳回通知书上所阐述的驳回理由并不成立,而又还想取得商标专用权时,就应该积极准备向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提起复审必须以相关法律为支点,通过认真比较申请注册商标的详细信息与引证注册商标的详细信息,参照《商标法》《商标实施条例》《关于民事商标问题纠纷解释》《商标审查及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研读法律、法规关于商标在先权利、商标显著性、商标近似的判断等方面的规定,揣摩商标局驳回的理由,根据现有的事实,寻找出对自己有利的申请驳回商标申请注册复审的规定。

  3、准备证据材料

  通过上述系列工作准备后,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应当注意的是,企业可以提供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但应当加盖企业的公章;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在驳回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审案件中,需要的提交的证据一般有: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审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不相同不类似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注册的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证据;其它需要的证据。在证据材料的准备上应尽可能的充分,尽可能证明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等。

  商标驳回复审要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商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因此必须留意收到商标局邮寄过来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信封上所加盖的当地邮局邮戳的时间。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所以申请人邮寄资料时,务必确保邮局所加盖的是邮寄当天的日期,并且要足够清晰。

  第二,关于申请人商标显著性的判断。申请人应当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已经取得了文字或图形之外的特定含义,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具有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第三,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申请人必须充分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充分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存在近似。申请人还可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此进一步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存在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