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有哪些?
(一)在商标管理程序中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在商标的日常管理程序中:
1.地市级工商行政机关可以向省级工商行政机关报送驰名商标认定的资料;
2.省级工商行政机关经审查后报送商标局,商标局综合处负责收文,商标局承办处负责办文;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地市级工商行政机关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其认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的,方报送商标局,否则予以退回。
3.经承办处处务会讨论,形成符合驰名商标条件或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初步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4.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就商标局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
5.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将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拟认定意见报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6.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商标局提交的驰名商标审定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驰名商标,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复审拟退回的,退回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7.根据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局按照公文办理程序作出批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驰名商标。
(二)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提起驰名商标认定
经承办处处务会讨论,形成证据材料充足且该异议案件确需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意见或证据不足、该异议案件不需要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三)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1.对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承办处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2.合议组经审理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由处长报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经研究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报经主任同意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讨论。
3.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
4.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将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拟认定意见报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二、如何保护驰名商标?
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