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能作为商标,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有哪些?

  一、哪些不能作为商标?

  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以下几种情况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二、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有哪些?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