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商标注册?
商标申请程序如下:
1、确定商标名称
通过全国商标计算机检索系统和商标局正在审查的商标申请档案,查询您的商标名称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是否与已经注册或与申请在先、正在审查的商标相冲突,无冲突的才可申报。
2、确定商标图形
经查询可以申报的商标应进行商标图形设计。申请人可在代理人指导下自行设计,亦可委托我公司专业人员设计。商标图形不指定颜色的需黑白图稿16张,指定颜色的商标需要彩色喷墨稿16张,黑白稿2张,规格6一8公分。
3、办理申请手续
有了商标图形、名称,申请人即可随带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公章(自然人申请的带身份证和私章)到天诚公司办理申请盖章手续。申请书件由计算机设定打印,一切无而申请人填写。
4、交纳费用
商标的查询、设计、代理、注册需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费用。为申请人开具商标注册专用收据和税务发票。
(1)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亦或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外国人、外国企业根据有关协议或条约也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
(2)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
申请事宜,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商标申请人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企业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3)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需要在中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事宜,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具有涉外代理权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4)办理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具备的书件:
第一,《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第二,商标图样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0张,黑白墨稿张)。
第三,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集团公司或跨国公司如果要以申请人的名义注册某一商标,如其登记的《营业执照》注明经营范围包括其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营业范围,可以提供下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以及一些特殊行业或特殊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A.办理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等商标注册申请,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也可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办理人用消毒剂商标注册申请,应附送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外国申请人申请时,也必须提交其所属国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B.提交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c.报刊、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应提交新闻出版署(局)发给的全国统一刊号(“CN”)的报刊登记证。
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还应提交:A.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B.企业介绍信。
C.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还应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办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同时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是的说明申请人生产该种商品或提供该项服务的特定品质及其所具备的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所谓主体资格证明,指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业团体,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及其它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是指中央或省级的业务主管部门。外国申请人也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并附送中文译本。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集体商标的宗旨、成员、条件、手续、商品或服务质量,以及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条件、手续、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以及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6)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7)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13期及申请号,并在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其优先权请求无效。
(8)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表》具体、规范地填写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同时还应填写商品用途和主要原料。
二、注册商标申请日期怎样确定?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 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收件的日期为准,不分上午或下午。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三)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四)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五)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于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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