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法人能否成为商标申请人
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目前的商标种类依据商标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的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下文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两个方面来讨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一、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主体资格范围、条件
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相比,这两类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通常为同一主体。而且这两类商标的专用权属于纯私权利,同时也是身份权和财产权。
我国能够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这类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认可的组织;2、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有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3、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即必须具有能够单独支配的、与其规模和活动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的财产;
4、不具有法人资格。
这里要重点论述的是法人到底包括哪些法人7法人可以分为机关法人即政府机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财团法人。但是这里的法人是指符合《民法通则》第37条所规定条件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不包括机关法人。主要原因如下:
商标注册申请是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的结果是申请人获得该类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其权利主体除了应当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具有作为现实的商标权人的资格。商标权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专用权利。商标权人行使商标专用权利是以如下方式行使的:在生产、加工、制造商品的或者提供服务的民商事活动中直接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允许他人在进行以上民商事活动中使用该注册商标,或将该注册商标转让取得收益。然而,机关法人由于其主要职责是行政管理,除行政合同外,法律不允许其从事经营性的民商事活动,因此行政机关法人没有独立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行为能力,也就不可能作为现实的商标权人行使商标的所有权。
限制行政机关法人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是合理且必要的。行政机关行使的是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权,属于公权利机关,公权力的力度大于私权利。如果允许其注册商标并且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话,相对于民事主体来说,他们的交易地位明显处于强势。这样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经营法则,也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二、申请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性质、主体资格范围、条件以及不得申请的限制及其不合理性
集体商标是指以社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给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金瓯”、“郭山紫长茄”等。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和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国际通行的“纯羊毛标志”及我国的“绿色食品”标志、“长城”标志均为证明商标。
相对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私权利性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多由地理标志而来,由直接使用者以外的第三人控制,所有者对使用者的资格有严格限制和监督的权利,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商品和服务起到监督和证明作用,都能表明使用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所以笔者认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已经不是纯粹的民事权利而是带有一定公权力性质的私权利。
(一)申请集体商标的主体资格范围和条件
依据《商标法》第3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资格应是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2)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3)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4)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6)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二)申请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范围和条件
依据《商标法》第3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内申请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该组织必须是依法登记成立的;(2)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3)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三)不得申请的限制及其不合理性
从《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现在可以申请集体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主体仅限于依法成立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这其中也不包括机关法人。
法律之所以特别规定这两种商标的所有权与实际使用权分别属于不同主体,主要是为了让商标的所有者对使用该商标的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有所监督,证明并保证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因此这两种商标的所有者更多的承担了一些社会监督和经济领域的监管职责。
二、企业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一)商标要有显著个性特征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独特和可识别性。无论是以何种形式组成的商标,都要尽量立意新颖,独具风格,借以和其他同类商品区别的特点。
要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从商标是否具有识别性和独特性的角度出发,看它能否达到区别不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的目的,能达到这一目的就说明其具备了显著特征。如我国驰名商标“五粮液”,由于其具有显著特征而在同类商品中有很强的识别力。而象一些简单的图形和颜色、过于复杂的文字、纯粹的学术术语等,由于这些标识无特色难以让人感觉到具有显著特征,使人难以留下深刻印象。
再者国有企业在进行宣传时,一般把企业的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质量等作为主要宣传对象,而把商标放在很不显眼的地方,有的还要仔细找才能发现。其实这是企业做宣传的误区,本来企业做宣传就是为了向市场和消费者推介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把与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区别开来,但是产品名称一般为公用名称;产品质量根本就起不到区别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作用;企业名称一般都比较复杂,本身是不同企业相区别的标志;只有商标才是区别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标志,是企业在做宣传时应重点宣传的对象,应放在显著位置、突出自己的商标,只有这样才能使消费者对商标产生深刻的印象,达到认牌购货的程度。
如某制药厂在市场上大势宣传“妇炎宁”产品,却把自己的商标放置在包装盒一个角落里,导致大部分消费者只知道“妇炎宁”这个商品,而不知道某某牌妇炎宁,后来市场上出现了包装几乎差不多的妇炎宁产品,致使该药厂的某某牌妇炎宁市场逐渐萎缩,损失惨重。
像这样因商标使用不当导致严重损失厂商在市场非常常见,因此,企业在宣传自己的产品时,应着重宣传自己的商标,将其放在显著的位置,因为只有商标才是厂商在市场表明自己身份的主要手段和方式,也是厂商广告投入能受法律保护的有力措施之一。
商标的名称要简洁明了,能给人以深刻印象。如世界驰名的“可口可乐”商标是“coca-cola”的字体变化商标,它采用红色的底子来衬托白色的文字,并将拉丁字母变化成与饮料的感觉相一致,同时“可口可乐”商标读起来顺口响亮,便于记忆。再有在文中我们曾举过的“娃哈哈”的商标名称也同样如此,不仅字体活泼健康,而且发音响亮,音韵和谐,读起来朗朗上口,容易在人们心中留下深刻印象,有利于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尽快地开启市场之门。
商标要尽可能地与产品的造型、质地等和谐统一,能给人以美的想象和感觉。如生产矿泉水的商标“农夫山泉”即是一个与矿泉水的质地相统一的、能给人产生美好印象的商标。因为在现代工业社会高度发达的今天,“农夫山泉”商标的矿泉水能给人以一种没有受到任何污染的洁净的天然矿泉水的感觉,因此标有“农夫山泉”商标的矿泉水在市场上广受消费者喜爱。
商标的使用应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企业商标良好信誉的建立凝聚了权利人一代乃至几代人的劳动和心血,权利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而保持商标使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商标信誉价值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权利人只有稳定地、连续地使用商标,才能逐渐提高在消费者心中地位,在消费者心中形成深刻、长期的印象,使人们者成为该商标商品或服务的忠实消费者。如果经常变换商标,不但达不到培养忠实消费者的目的,还会使权利人为之付出很大的代价,如前段时间有些企业的换标行动导致了数千万的损失,大大加大了企业的宣传成本;如果权利人随意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结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还会导致商标专有权利的丧失。
商标与商品的质量密不可分。一个商标信誉的好坏在根本上决定于所指定产品商品、服务的质量,商品、服务质量的优与劣是通过“商标”这个媒体传送给消费者的。一个商标一旦用于产品上,经长期反复地使用会在消费者和经销商中形成一定质量和品位的象征。同时商品质量越好其商标的信誉也越高,商标带给权利人的附加值也越高,同时权利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也越强。因此,商标信誉与商品、服务的质量有密切的内在关系。权利人在使用商标、创品牌的同时应保障商品、服务的质量,不断提高其质量,不断推出新产品使商标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质量稳定、不断创新的形象,赋予商标以活力和新鲜感。
(二)商标要分类注册,不妨多注册几个
检索我国驰名商标榜可以发现两个“凤凰”,一个是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的,另一个为江西凤凰光学仪器公司所有。有人要纳闷了,同样的商标为什么几家公司都可以注册呢?这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乱吗?这个问题早就有完美的解决方案,在国际上通行的划分方法将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分为45类,注册商标要分类申请,申请时必须注明要在那一类注册,法律只保护申请注册了的哪个类别,自行车属于第12类,而相机属于第9类,他们不同类别,所以在我国驰名商标榜上会同时出现两个“凤凰”。至于商品是怎样分类的,这个没有必要知道,注册的时候直接查询就可以了。
在检索注册商标时,有时会发现一个公司几乎在所有的类别上都注册了同一个商标。同一个公司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商标,这个叫“防御商标”。在不同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对于生产多种不同类别产品的集团性公司是有必要的,象台资企业统一集团生产方便面、茶饮料,还生产食用油和其他产品,这些产品分别属于不同类别,都用“统一”为商标,这样有助于维护公司品牌形象。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防御商标”的规定,法律并不禁止企业这样申请注册,但是《商标法》要求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如果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商标可能被撤销。对于产品比较单一的公司就没有必要这样去防御,因为没有地方可以使用这些注册商标,三年后将因为没有使用而被撤销,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申请费用损失。
据说“娃哈哈”注册了 “哈娃娃”等许多与“娃哈哈”比较相近的商标。同一公司在同个商品上使用若干近似商标,这个叫“联合商标”,目的是围绕一个主要的商标申请若干相近的商标,防止他人申请,避免使主商标被弱化①。“联合商标”在我国的商标法中也没有规定,其实这种做法也没有太大的必要,“娃哈哈”被注册后,其他公司如果以“哈娃娃”在同一类商品上申请,因为构成近似商标局将驳回其申请。“联合商标”如果不使用,同样面临被撤销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