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条件,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程序

  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条件

  (一)主体资格范围

  拥有以下之一条件者,即具备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主体资格。

  1、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投资经营的外国国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论其国籍所在国家是否为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3、在中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

  (二)申请基本条件

  1、申请《协定》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又所申请的商标必须在中国已取得核准注册。

  2、申请《议定书》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所申请的商标必须在中国已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有受理通知书),或者已被初步审定公告,或者已被核准取得注册。

  3、既申请《协定》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又申请《议定书》缔约方国家注册保护的,所申请的商标必须在中国已取得核准注册。

  4、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与在中国申请的,或者初步审定公告的,或者取得核准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

  5、所申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应与在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服务项目相同或不超过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服务范围。

  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程序

  (一)必须事先确定欲指定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保护的国家(以下简称:指定国家)在马德里体系中属于何种类形的缔约方,根据实际准备相应的注册方式和材料。

  (二)根据想要指定保护的国家准备好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文件。

  (三)申请人(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四)国际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认为手续齐备并符合规定填写要求的,编定申请号,并以此日期作为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认为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的,但仍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予以补正,未补正的或逾期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补正通知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补正通知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认为手续不齐备或者申请书件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退回申请书,申请日不予保留。

  (五)中国商标局在收到手续资料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按当月第一天的银行外汇汇率折算,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人民币费用,向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单》。

  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如数足额的国际注册费用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若2个月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会将此申请文件及其它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缴费通知单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单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缴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