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高法办[2015]5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意见》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召开之后,齐奇同志主持党组会,专題传达学习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调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侓师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积极作用,省高院各部门根据党组会议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孟建柱同志重要讲话和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日前省律协走访省高院时提出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意见。现将《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生权利的措施意见》印发全省各级法院。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完善沟通机制,严格落实依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规定,着力解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律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意见

  一、庭审准备阶段

  l、要确保律师有充分的庭审准备时间。同时在排期开庭时.要事先征询双方当事人及律师意见后,再确定开庭时间,避免律师在不同法院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发生。

  2、督促落实对出庭律师免于安检的规定,杜绝对出庭律师进行人身和物品安全检。

  3、要重视体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调查取证、延期举证、延期审理等正当要求,对合理要求予以同意,不同意的也要给出正面回应。民商事案件申请调查取证的,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出其法院调查令。

  4、对于律师的阅卷,复印卷宗要求,依法予以准许,并提供方便。开发“浙江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在线阅卷、查看庭审录像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5、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或者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理相关问题,可召开庭前会认,或者在开庭前听取检辩双方的意见。

  6、行政申诉案件接访立案中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实行每案必谈,充分听取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

  7、为办案法官配备自动答录电话,便于律师电话联系并及时留言。

  二、开庭审理阶段

  8、在开庭质证,发问和辩论环节,要保障律师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和提问,不得随意打断和制止。

  9、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法院应当引起重视,并用查明的证据认真分析,认定或者调查核实辩护理由,意见是否成立,绝不能回避、敷衍和搪塞。判决生效后又继续为被告人作无罪申诉的案件,应当重点复查。再审中,要切实保障辩护人辩护权,充分听取辩护意见。

  三、裁判宣判阶段

  10、在裁列文书中要全面、准确反映各方诉辩意见。

  11、省高院刑事二审在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宣判时,要提供二审辩护律师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法庭里宣判,并通知律师到场,确有困准的,也要在宣判后立即将裁判结果告知律师。

  四、日常良性互动

  12、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常态化的会议机制,研究良性互动中的重大问题。

  13、完善法官与律师学术交流和业务研讨制度,互派资深法官或优秀律师参加学术研讨,共同评审优秀裁判文书、优秀案例、优秀代理词、辩护词等,努力提高相互间职业认同。

  14、拓宽信息共享范围,在现有做法基础上,扩大业务资科交流范围,特别是依托浙江法院公开网和律师服务平台资料、刊物等。

  15、完善相互征询机制,法院在制定审判业务文件时尽可能征询律协及其专业委员会意见,继续探索委托律师起草审判指导性意见的做法。

  16、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年初规划与年终总结机制,不断推进良性互动机制深入发展。

  17、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落实和发挥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