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丽”等商标被侵权,获赔十二万元

  

  出处:知识产权那点事

  近日,浦东法院民三庭审结了上海美多美木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汇丽多彩装潢总汇、上海亿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最终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

  原告从案外人处获得了注册于地板产品上的”汇丽”等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两被告生产、销售了”汇丽多彩”地板,工商机关认定其为侵权商品并进行行政处罚,随后行政诉讼程序的两审法院均认定该处罚决定正确.原告认为两被告生产、销售”汇丽多彩”地板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余万元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是”汇丽”等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产品上的”汇丽多彩”标识中”汇丽”是主要识别部分,该标识与原告的”汇丽”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虽然”汇丽多彩”是经销商第一被告的字号,但在产品上突出经销商而非生产商字号不合常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体现两被告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因原告未能举证两被告至今仍在实施侵权行为,故最终法院结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侵权产品销售金额等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相关案件回顾:使用近似汇丽商标售卖假冒伪劣产品(本案入选2013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事件回放】 作为一家专门生产复合地板的企业,亿曼公司在明知”汇丽”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自2012年5月起,擅自在其生产的复合地板上使用与”汇丽”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汇丽多彩”商标,并销售给上海秋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翟某和邹某等当事人对外进行分销(已另案处理),非法经营额共计40余万元.”汇丽多彩”复合地板送交抽样检测,结果20个批次1951包复合地板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举报查实,工商闸北分局于2012年11月16日对当事人亿曼公司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侵权的不合格复合地板2081包,并处罚款78余万元.亿曼公司对处罚不服提起诉讼,后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亿曼公司在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汇丽”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目的就是混淆和误导消费者,该行为不仅损害了”汇丽”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其生产的复合地板产品质量不合格,更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