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中的行为保全 知产诉讼中的禁令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新民诉法允许在一般民事诉讼中适用临时性禁令救济措施。在此之前,只有正在实施的著作权、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权利人有权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提请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做出诉前禁令。新民诉法实施后不久,该临时性禁令救济措施即已适用于一个广受关注的案件。

  法条说明

  新民诉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在正式判决作出之前,要求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诉中禁令”)。新民诉法第101条规定,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当事人亦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做出一定行为(“诉前禁令”,与诉中禁令合称“临时禁令”)。对于诉前禁令,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则该禁令将自动失效。

  法院是否作出临时禁令裁定的考虑因素之一在于申请人是否可能正在或即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申请人提请临时禁令的,需要提供担保,该等担保通常为金钱性担保,且应与其所诉求相匹配。

  案例

  在广药集团诉加多宝一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为新民诉法实施后第一个做出该等临时禁令的法院。2012年12月,驰名商标“王老吉”的持有人广东药业集团(“广药集团”)以“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为由,向广州市中院起诉加多宝与其经销商某百货商店。广药集团提出的侵权赔偿请求金额达人民币1000万元,此外,广药集团还同时请求法院做出诉中禁令,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直至案件了结。2013年1月31日,广州市中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加多宝所使用的广告语构成了虚假宣传,为了避免广药集团在诉讼终结之前遭受更进一步的损害,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广告语以及宣传行为。

  结论

  对于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且无法等待耗时的诉讼或仲裁程序终结的当事人而言,新民诉法的临时禁令意义重大,为当事人提供了快速有效的临时性救济措施。由于新民诉法实施的时间还比较短,因此,临时禁令的具体实施以及法院做出裁定的判断标准还有待通过实践予以进一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