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美月饼商标侵权胜诉获赔4.5万元

  “华美”月饼是不少人熟知的食品品牌,旗下多个系列注册了商标,而在全国却出现了不少“山寨”其风格的食品公司。华美公司历经两年在湖南状告一食品公司,近日,省高院判决华美公司胜诉。

  作为大众熟知的品牌,近年来,“华美”月饼常被“山寨”

  包装被抄袭,状告“湘妹”

  2013年中秋节前,华美公司工作人员在湖南发现有公司“山寨”了华美月饼的包装,包括了“礼月传情”、“福贵年年”和“感恩月”三个系列。于是,华美公司将卖出月饼的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告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以上三个系列商标维权。

  长沙中院一审判决三个案件中两个案件华美公司败诉、一个胜诉。法院认为“礼月传情”、“福贵年年”表达了祝福的意思,相关公众容易将该文字视为祝福用语而非识别来源的标识,且华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注册的“礼月传情”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足够知名度,并且相关文字排版也不同。以此驳回了华美公司的请求。而“感恩月”并非一个常见固定搭配用语,并不包含直接表示月饼特有的信息,所以该案湘妹公司败诉,判赔1.5万元。

  终审胜诉,获赔4.5万元

  对于一审结果,败诉方表示不服,起诉到省高院。

  近日,该系列案件终审判决,“礼月传情”、“福贵年年”两案中,高院撤销了长沙中院的判决,改判华美公司胜诉,而“感恩月”一案维持原判,每个案件湘妹公司需赔偿1.5万元。

  法院认为,湘妹公司在月饼上使用了华美公司的三个注册商标“福贵年年”、“礼月传情”、“感恩月”。上述注册商标虽有祝福之意,但并非常见固定搭配;在中秋祝福语众多,选择范围甚广的情况下,湘妹公司在同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家公司三个注册商标,其主观上难谓善意。

  尴尬:赔偿金额还不及维权成本

  华美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与赔偿金额相比,他们更重视维权的态度。“有时候,法院判赔金额不及我们维权的成本,但维权必需进行,以此来表明我们维权的态度。”该负责人认为,维权过程中,两个问题时时困扰,一是取证难,二是赔偿金额低,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低。

  数据:我省知识产权案件上升快

  根据省高院提供的数据,近年来,我省知识产权案件上升较快,2014年全年,湖南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156件。其中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862件,同比增长35.81%;民事二审案件127件,同比增长40%。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商标权纠纷案件1242件,占66.7%。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15件,同比增长35.29%。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52件,同比增长10.64%。

  提醒:既要保护自身,也要避免侵权

  针对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维权问题,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一方面鼓励和引导权利人积极举证;另一方面对确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的,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固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获利事实。同时,鼓励并引导权利人积极履行举证义务,尽量提供己方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证据,或者对方因侵权所获利润的证据,以此作为法院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从目前案件审理情况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亟需提升知识产权意识。一方面他们没有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能动意识,导致被侵权;另一方面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性认识不够,经营不规范,导致无法提供所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承担赔偿责任。一些企业更关注技术开发,但是没有给予技术权属、技术交易、技术和品牌的保护以足够的重视,导致大量的纠纷产生。

  内容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