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都具有专利权时法院应如何审理

  Q: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诉被告生产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被告向法庭出具其具有专利权的证据,但被告的专利在原告之后,即原.被告权利发生冲突,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中止诉讼,由国家专利局宣告其中一个无效后再恢复审理?还是不中止,如期审理?我认为两个专利都有效的情况下,法院无权径庭作出后者侵权的判决.我的观点正确吗?谢谢!

  A:你的观点是错误的,法院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问题的关键是出在被告身上,既然被告的专利在原告专利之后,如果想赢的诉讼,只有通过两个途径,一是立即去专利局申请宣告原告专利无效,并同时要求法院中止审理案件,也就是说,申请宣告对方专利无效,是对被告最有利的途径。在原告专利有效的情况下,去法院进行诉讼,对被告是非常不利的。二是向法院证明,你的产品没有侵犯对方的专利,也就是说,你的产品和对方的专利是不同的。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的产品和原告的专利是不同的,而又不去申请宣告对方专利无效,法院的判决就没有任何问题了。因此,建议,如果碰到专利侵权案件,最好的途径就是去专利局申请宣告专利无效。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你的产品和对方的专利存在根本区别,或者你的产品就是利用现有技术制造出来的,直接在法院进行诉讼也可以。但在没有确信自己的产品是利用现有技术或者和对方专利存在根本区别时,最好的方法就是去专利局申请专利无效,并要求法院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