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莱雅洗脸机专利侵权案看淘宝销售额能否作为赔偿依据

  淘宝、京东上热卖的一款“洗脸神器”引起欧莱雅(法国)公司的注意。欧莱雅公司认为,相关产品抄袭了自己的核心技术,于是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近日,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三家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支付合理费用23万元。

  欧莱雅公司早前通过收购方式,从美国太平洋生物科学实验室受让了“个人护理工具的震动刷头连接系统”发明专利。

  察觉到这项专利疑似被网上热卖的洗脸机侵权后,欧莱雅公司在公证人员见证下,从淘宝等购物网站分别购买了数件该款洗脸机用于对比检测,发现该款洗脸机落入了其专利权独立权利要求,构成专利侵权

  经证据保全,欧莱雅核实了生产、销售这款洗脸机的主要是注册地址分别为香港、上海的两个母子公司以及杭州某经销商,同时搜集该洗脸机在网上的销量、单价等相关销售记录,并作为证据保存。随后,将这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及设备、图纸等相关实物和资料,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支付律师费、调查费等50万元。

  被告的香港某公司辩称,欧莱雅公司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要求,应属无效。被告杭州某公司则辩称,自己通过香港公司书面授权对这款洗脸机进行运营和销售,相应法律责任应由香港公司承担。同时指出,接到诉讼后已停止产品运营,遣散人员及闲置办公设备,故不存在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上海某公司未到庭应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个人护理工具的振动刷头连接系统”专利由美国太平洋生物科技实验室有限公司所有,2013年8月,专利权利人变更为欧莱雅公司,因此,欧莱雅公司对转让前任何请该项专利的行为有权诉讼并获得赔偿。经庭审比对,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欧莱雅公司此款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构成侵权。

  另外,根据被控侵权产品的实物包装盒所载生产地址及其销售网站所载外观图,证明香港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关系,两者均实施了制造、销售侵害欧莱雅公司专利权的行为,杭州某公司曾在购物网站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且与网站有商务合作,可认定为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欧莱雅公司专利权的行为。

  对于杭州某公司坚称自己“并不知情侵权行为”的陈述,法院查明,香港某公司的现任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同时也是上海某公司的股东,又是杭州某公司的出资人和董事,故无法认定杭州经销商对于侵权行为不知情。杭州某公司仅提供其与香港某公司的委托书、收据、授权书,而无相应发票、付款凭证等,亦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合法取得,且公证证据证明其在欧莱雅公司提起诉讼后仍在积极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据此可认定杭州某公司侵害了欧莱雅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欧莱雅公司要求按照三家侵权公司获利情况赔偿其经济损失。根据淘宝等购物网站页面显示,截至2014年5月,三家侵权公司至少销售这款洗脸机7万余件,获利超过1500余万元。欧莱雅公司认为其仅主张600万元赔偿金远远低于侵权产品的获利,当属合理。

  法院认为,因销售网站存在刷单行为以抬高销售记录的情况,故相关数据仅可作为参考因素。在计算产品获利时,以洗脸机类似产品的平均价格与实际销售单价之差作为计算获利的依据并不客观,且所涉专利技术对于洗脸机整体的贡献率也无法查清。因此,法院综合涉案专利权类型、专利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社会公众对欧莱雅专利产品认知程度等确定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为100万元。

  据此,上海市一中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三家侵权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欧莱雅公司享有的发明专利权,并连带赔偿其损失100万元,支付欧莱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3万元,驳回欧莱雅藕丝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