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骷髅头不予注册案看商标注册的不良影响判断原则

  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张月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在北京某大型购物中心,有一家“便所”双乐主题餐厅,据说里面的盘子是马桶的样子,而许多食物的形状就是一坨大便。我从窗前走过,看到里面居然也坐满了吃得津津有味的人们。

  这个时代的重口味常常就这样超出了我的想像力。不过,如果人家的重口味仅仅局限于自家里,没影响到别人,我倒也认为没有权利评说什么,毕竟关起门来做的事,纯粹是个人事务。

  不过说到重口味,我就想到了不良影响,提及不良影响,我就又要发出点职业病呓语了。

  因为判断一个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也算是我的工作中相当困难的一部分。因为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分歧常常大到有如吃榴莲一样,而且每个人的认知绝对都是来自“内心确信”。

  只是作为审查员,对一个标识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判断,绝对不能仅仅根据个人的好恶。虽然面对从图形到文字的千奇百怪的各种标识,实在没有办法制定一个统一硬性的标准,但总还是要在基本原则之下,根据不同情形进行个案判断。

  所以,真正要讨论的其实还是基本原则。这里举一个常见的骷髅图形案例,“”商标驳回复审案。把北京市高院的判决抄录如下: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英文文字部分各占标志面积的二分之一,维克迪公司有关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文字部分的主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虽然与通常的骷髅形略有差别,但仍然体现出骷髅的主要特征,相关公众看到该图形仍会将其识别为骷髅。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上已经出现以骷髅图形设计元素的商品,并被年轻的消费群体接受,但骷髅图形尚未成为全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图形,仍然会有部分人群见到骷髅会联想到死亡,并产生恐惧、不适之感。维克迪公司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定该图形具有不良影响。客观地说,对骷髅图形的感觉,绝对是应人而异的,对于医生、画家等特定人群来说,可能还是相当有亲切感的图形。我就亲耳听到一位画家边画边说:“这骷髅头多具有美感呀!”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骷髅图形应该被接受注册为商标。因为商标面对的是所有的人,我们必须要考虑那些会“联想到死亡,并产生恐惧、不适之感”的人群,只要这些人存在,就应该认定具有不良影响而不予注册。用宗教词汇解释更容易接受和理解,任何一个宗教都是部分群体,一个标识只要会伤害到这部分群体的感情,就具有不良影响。

  虽然有句话说存在的都是合理的,但并不代表存在的都是有益的,蟑螂人见人杀,但依然横行在桌前墙角。无论行政机关和法院用多大力气挡住那些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标识注册为商标,也挡不住某人坐在明亮的大厅里公然吃着马桶里的饭菜。

  只是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予注册只是在确权程序中的决定。我倒是真查了一下“便所”二字,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的记录,看起来人家也自知没有获准注册的可能吧。但如何才能禁用不是本文要探讨的,本人也提不出什么好的建议解决这个问题。

  唠叨了这么多,只想说明一下,作为个体,可以选择或者喜欢重口味,而注册和使用商标事关大众,面对丰富人性中的无限种可能性,相关机关和法院谨慎处理不良影响总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