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专利侵权诉讼

  文/深圳中兴达集团

  面对专利侵权诉讼,您慌了吗?如果您慌乱了,不要急,中兴达先为您理一理,即使作为被告,也一定要先搞清楚状况,然后再做定夺,切不可糊里糊涂,还没搞清楚什么情况,就被他人的一纸诉状所吓到,盲目的与原告协商和解。专利侵权诉讼同其他的诉讼案件一样,证据处于诉讼的核心地位,而且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证据要比其他案件更具特殊性,下面就看看中兴达为您介绍的被告方应对专利诉讼的一些举证策略介绍!

  专利被告方可提出:权利瑕疵抗辩

  一般被告人提出权利抗辩时,主要是对原告的主体资格、专利权的权属、专利权的效力等方面进行抗辩。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只有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普通许可和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都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因此被告应审查原告是否是可以提起诉讼的被许可人。

  在实务中,常见专利权已经转让给其他人后原专利权人仍提起侵权诉讼的案例。因此被告应提供该专利的登记薄副本,证明此专利权已发生转移,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授权专利的登记薄副本。被告提供专利登记薄副本没有任何法律或实务障碍,只要缴纳必要的费用即可。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专利权人对专利申请至专利公告授权日之间的制造销售相同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提起诉讼,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的制造或销售行为是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所以被告人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做出抗辩。

  专利被告方可提出:不侵权抗辩

  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告人提出抗辩不侵权的,需要证明侵权产品缺少了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或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不同也不构成等同。对此被告只需根据原告提供的专利权利要求与侵权产品进行比较分析,即可得出结论,对于该抗辩情形,被告人无须提供证据。

  但是如果被告主张不侵权的理由是产品是他人假冒被告生产的,这种情况还需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或者大家可以直接拨打中兴达免费咨询热线4000555426,把自己的具体案例向专家介绍清楚,最后看专家给出的建议或意见。

  除上述两种,被告人还可以禁止反悔原则主张不侵权。为了证明原告反悔,被告应举证原告在专利申请或无效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据或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意见陈述书或其他专利相关的文件中对其专利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作了某种限缩性的解释。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却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作出认定,视图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样对被告和公众都不利,且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是为专利司法所不准的。鉴于此,被告应详细了解专利所有文档。跟前述专利登记薄副本一样,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请求复制专利文档。因此专利被告在收到被告的诉状后,首要任务就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制涉案专利文档。

  专利被告方可提出:公知技术(设计)抗辩

  所谓公知技术(设计),是指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设计)。对此,被告人可以提供与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记载公知技术的出版物或有确切来源、销售或使用时间的产品实物及有关的辅助凭证即可。比如可提供的证据有产品说明书、产品图册、销售发票以及证人证言等。

  专利被告方可提出:先用权抗辩

  在实务中,提出先用权抗辩的虽然不少,但往往由于证据不足而未能成功抗辩,一般情况下,被告应提供的证据包括: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的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已购置的设备数量及产能的资料。

  专利被告方可提出:合同抗辩

  在实务中这种案例也并不少见,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但合同签订后不久,专利权人又与另一人再次签订许可实施合同。被蒙在鼓里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随后发现了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的产品流入市场,遂对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提起侵权诉讼,此时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拿出普通许可实施合同抗辩,原告无奈只好撤诉,退而向专利权人提起违约之诉。此案例就是典型的合同抗辩成功的例子。

  还有一种情况是被告实施的与原告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是从他人处获得许可的,面对这种情况,被告应向法庭提供许可合同,此证据虽然不能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但被告可申请追加转让人作为被告,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避免直接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专利被告方可提出:侵权获利低于原告请求赔偿金额的抗辩

  原告在提起侵权诉讼时,通常会依据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或者以法定赔偿50万元的上限作为赔偿的依据。如果被告的侵权成立,但获利明显低于原告的主张时,被告还可以通过自己侵权获利的数额对原告提出的过高的赔偿数额进行抗辩。对此,被告需要做的就是提供有公信力的财务审计报告,从而证明自己的获利情况。同时也可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如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成立日期至发生侵权行为之间的时间较短等证据,这些证据的提出对于减轻赔偿责任非常重要。

  专利被告方可提出:合法来源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被告可以提供产品确切的合法来源的证据,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发票、运输单据以及其他证明交易合法成立的所有证据,同时被告还可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封存的样品,产品的图片等,以免原告在前述证据的关联性方面提出异议。而且本条规定为被告提供了较好的法定抗辩根据,被告应充分利用。

  专利律师建议:

  在应对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如果您能掌握其中奥秘,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想要取得成功几率是非常大的,其实专利诉讼“万变不离其宗”,如果能把握好证据,分析好局势,做好相应的权力抗辩,结果都会让您大吃一惊。但是如果在遇到专利侵权诉讼,不闻不问,等到对方将你告上法庭,你一无证据,二无准备,那就做好败诉的打算吧。说在多,做在多,还是希望各位朋友,在遇到侵权诉讼后的第一时间做出反映,及时委托专业人士,做好准备应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