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刊物名称|商业标识冲突案例系列(二)

  作者:姚小娟 罗云

  来源:luoyun-iplaw

  编者按:企业名称、楼盘名称、软件名称、网站名称、基金名称、角色名称、景点名称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区分商业主体的作用。这就会导致这些商业标识会与最著名的商业标识即商标产生冲突。那么,司法实践如何理清这些商业标识之间的冲突,又如何明确他们之间的权利界限。笔者特以司法判例来抛砖引玉,与大家共同探讨。

  例1:《品位》杂志社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法院认为:原告在程序上有权对被告提起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的诉讼,实体上原告在期刊上使用“品位”作为期刊名称的目的和方式,系遵守我国关于期刊出版的相关管理规定,并无不当,且原告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批以“品位”作为期刊名称的时间,远远早于“品位”作为涉案商标注册的时间,其使用“品位”作为期刊名称在先,属于善意和正当的使用,并不构成对被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杭州中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品位》杂志社使用“品位”作为期刊名称不侵犯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例2: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诉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出版的《中学第一课堂》系列丛书的封面右上角醒目地标注“咬文嚼字”字样,并用圆圈包围与其他部分隔离,无论是字体还是图形明显与封面其他部分不同,属突出使用,且该部分在所涉图书中均以同样方式使用,成为该系列图书封面上最为突出和醒目的部分,实际上起到该系列图书的标志性作用,使本系列图书与其他同类图书相区别。从被告对“咬文嚼字”的使用来看,该社既不是将该成语使用于某句文字中作为叙述或描述,“咬文嚼字”这一成语也不能直接说明或者描述《中学第一课堂》丛书的性质、用途、质量、种类及其他特征,且该“咬文嚼字”文字在被控侵权图书上突出使用,已超出对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范畴,故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总结:商标与刊物名称纠纷中,商标权人的请求权基础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的其他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被告的抗辩观点包括:(1)期刊名称须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一个期刊名称只能对应一本,所以期刊名称不会和商标产生混淆误认。如“新发现”案。(2)期刊名称符合《商标法》第49条的合理使用规则,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家庭”案“法律人”案“仁爱”案。但是,在“咬文嚼字”案件中,“咬文嚼字”不是经批准的刊物名称,此时被告将其突出使用,则落入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与刊物名称的延伸案例

  (1)上海新发现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2)家庭杂志社与北京里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

  (3)李学东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4)学生双语报社等与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