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钢材“过关” 两执法者受审

  来源:西部商报 作者:樊丽

  两执法人员一审获刑,昨兰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商报讯 (记者 樊丽) 因涉嫌对假冒商标的400余吨钢材放行,原兰州市某局科长李某、副科长杨某某被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宣判后,二人不服提起上诉。昨日,兰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未当庭宣判。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原系兰州市某局科长,杨某某系该科室副科长。杨某某在该局工作期间,于2011年11月1日带领科室工作人员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兰石厂院内钢材库内,发现甘肃茂荣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存放在此的钢材存在标牌不全等问题,且该公司负责人撖某(已判刑)没有提供钢材材质书。杨某某在请示科长李某同意后,对该400.27吨钢材予以封存。在调查取证期间,李某在接受他人的说情请托后,指使杨某某将此案暂缓办理,并对该批钢材进行抽样送检,杨某某在三次接受撖某现金7000元后,仅对查封的钢材做了抽样质检,对该批钢材是否属于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未予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11月28日填写解除封存强制措施审批表。经李某、该局副局长签字同意后对封存的钢材予以解封。2012年3月1日,兰州市质监局发现甘肃茂荣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钢材系假冒商标的螺纹钢,遂将该案移交兰州市公安局立案查处。

  2014年10月,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某身为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犯罪线索,不对案件进行核实,对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立案,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据此,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李某、杨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昨日,这起上诉案在兰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请求二审能免于对自己的刑事处罚。其辩护律师提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事发当时李某不在现场,只是接到杨某某的电话,并向上级领导进行请示,事发后李某出差,其并非本案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杨某某希望二审改判自己免于刑事处罚,他提出,自己作为一名普通科员,对涉案钢材的处理完全听从上级的安排,对钢材的查封、检验、解封都是听从上级的安排。涉案钢材经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检后结果为合格,而且只有极少数钢材进行流通,不会对合法生产者和市场造成影响,因此,涉案钢材本身危害性不大,案件在侦查阶段,他已经在看守所被羁押七个月,已经受到严厉制裁,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