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证明商业秘密成立 定牌加工企业诉离职员工败诉

  来源: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近日,浦东法院民三庭审结了原告上海源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尚公司”)与被告济达(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达公司”)、徐某某、李某、王某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最终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源尚公司与被告济达公司均系从事服装定牌加工的企业,第二、三、四被告本系原告公司员工,在原告处离职后,进入了被告济达公司工作。原告发现三员工均在离职后进入被告济达公司工作,并与原告的客户——博马努瓦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马公司”)和泰国LME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LME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原告认为,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经营秘密,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审理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经营秘密为:博马公司和泰国LME公司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商品需求、质量需求、价格需求和采购需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并不成立。首先,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确与三自然人被告签订过保密协议,也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其对相关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原告所主张的客户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法定要件。其次,原告主张博马公司及泰国LME公司的相关客户信息构成其商业秘密,应当就该两公司与原告形成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进行举证。关于泰国LME公司,原告仅与之发生过一次交易关系;而关于博马公司,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该公司发生过交易。就原告举证情况,无法认定原告与两客户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再次,在原、被告所从事的定牌加工行业中,原告主张权利的客户商品需求与客户的订单需求密切相关,而每个订单的需求信息都是相对独立的。定牌加工的客户在未与该生产商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其需求信息不可能仅对一家生产商开放。除上述信息外,原告没有主张其他深度信息。综上,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信息难以构成商业秘密。最后,从原、被告公司与两客户之间的关系来看,在三自然人被告离开原告公司进入被告济达公司工作之前,被告济达公司就与博马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不能仅根据原告主张的该节事实就认定四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被告济达公司与泰国LME公司公司进行业务沟通也不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浦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