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使用他人商标 婚纱影楼被判商标侵权

  出处:科亮知识产权

  近日,浦东法院民三庭审结了原告成都君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亚果婚纱摄影会所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28日获得”亚果”商标注册,于2011年10月14日获得””商标注册.被告成立于2010年3月30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间为2010年3月4日.2012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授权案外人在店招、店堂广告、合同、宣传资料上均使用了”亚果国际婚纱摄影会所”字样及””商标,工商浦东分局对案外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被告自己使用和授权他人使用”亚果”商标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等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案外人共同在案外人的婚纱店内、名片、纪念册等上使用了与原告”” 商标相同标识,在店招 “亚果国际婚纱摄影会所”上显著突出”亚果国际”,易造成公众混淆,构成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关于不正当竞争,原告获得注册商标的时间晚于被告 成立时间,被告注册成立取得企业名称时,原告对”亚果”文字不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在先权利.且原告的注册商标在被告成立之前不具有知名度,鉴于原、被告处于 不同的省市及婚纱摄影行业的地域性限制,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故原告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的主张本院未予支持,但要求被告在 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应当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并不得突出”亚果”字号.同时本案所仅涉及权利人财产权益,对于原告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亦未支持.综上,本院判 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8866.70元,驳回了原告其余诉请.双方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浦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