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与“恒大冰泉”商标之争

  导读:对于许老板而言,只要钱能解决,就不算事……

  恒大总是冠军,恒大也总是话题.近日,”恒大冰泉”继定价过高太土豪、营销策略太混乱之后,再度因商标的合法性成为话题.

  2014年10月14日,上市公司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宣布将展开”恒大”商标维权行动.根据公告披露,江西恒大持有在先的”恒大”注册商标(2010年5月注册),据此认为在后的”恒大冰泉”(2013年11月由广州恒大发布)构成商标侵权,已向工商部门投诉同时向法院起诉,将全面展开维权行动.

  江西恒大发起维权,主张的权利基础是第6931816号”恒大”注册商标,注册时间是2010年5月21日,核定商品是第32类”纯净水(饮料)、啤酒、豆类饮料、可乐、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饮料制剂”.

  再看”恒大冰泉”这边,其实也是申请了商标了的,根据中国商标网提供的信息,2013年10月22日和2013年11月5日,广州恒大共申请了3件”恒大冰泉”商标(第13401599号、第13401600号、第13489400号),申请商品同样都是第32类”纯净水(饮料)、果汁、果汁冰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植物饮料、汽水、水(饮料)、无酒精果汁、蒸馏水(饮料)、起泡水”.

  根据目前情况来看,如果广州恒大的”恒大冰泉”商标也获得了注册,显然就不构成对”恒大”的侵权了.那么,”恒大冰泉”能不能获得注册呢?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这个案子中,毫无疑问,”恒大”在先,”恒大冰泉”在后,那么,”恒大冰泉”和”恒大”相比,算不算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呢?

  关于商品,根据由商标局编写并被中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普遍遵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看,”恒大”核定的商品属于第32类的3201和3202类似群,”恒大冰泉”申请的商品全部属于第32类的3202类似群.根据《区分表》确定的规则”一个类似群内的商品和服务原则上是类似商品和服务“,两者商品都属于第32类3202类似群,大部分都构成类似,小部分甚至完全相同(例如,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无酒精果汁,等等),因此,商品之间的相同类似关系成立.

  关于商标,在后的”恒大冰泉”和在先的”恒大”相比,加上了”冰泉”二字.不过,这是注册在矿泉水上的商标,”冰”和”泉”,一个指温度,一个指原料,都是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根据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标准》还进一步举例说,”绿安”和”绿安服饰”构成近似,”蒙原肥羊”和”蒙原”构成近似.因此,尽管”恒大冰泉”比”恒大”多了两个字,但”恒大冰泉”和”恒大太阳”不一样,”冰泉”相对于矿泉水,就像”肥羊”相对于肉产品,只是个描述性词汇,显著性太弱,因此,”恒大冰泉”和”恒大”之间近似关系成立.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恒大冰泉”的可注册性较差,”恒大冰泉”和”恒大”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恒大”在先,”恒大冰泉”应该会被驳回.无论”恒大地产”多有名,”恒大足球队”给国人带来了多少荣耀,”恒大冰泉”是多少米以下的深层矿泉水,但在商标审查制度面前,它们都应该是平等的审查客体,都必须尊重统一的审查标准.

  事实上,”恒大冰泉”的商标合法性难题并非无法破解,在驳回复审中强调知名度、与江西恒大协商购买或许可都是法律框架允许的路径,不过,肯定都要先面对在初步审查程序中被驳回的命运,估计广州恒大已经做好了应对的准备,且行且珍惜吧!

  作者:叶知秋

  来自:优智博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