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亟需解决四大理论问题

  文/魏小毛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仍然存在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尚未解决。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摆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大课题。为此,本报记者采访国内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对这些难题进行分析和解读。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问题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就是创新。根据创新理论可知,促进创新的根本动力有五大要素:生理要素、精神要素、经济要素、法律要素和政治要素其中精神要素、经济要素和法律要素集中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新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无可替代的支撑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需要考虑以下六大因素:首先,应当全面收集整理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成熟理论,考察其能否为我所用;第二,应当全面梳理我国近十年来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成功做法和不足之处,以便扬长避短;第三,应当全面理清我国知识产权市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以便有的放矢;第四,应当全面分析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诉求,以便对症下药;第五,应当全面提炼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论研究成果,以便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第六,应当全面透析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体制机制,以便找准着力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姚建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各跨国、跨境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现在人民法院的每一项工作中。法官的职责就是裁判案件,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可能在法律上均能找到答案,因为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律滞后是不争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由各个法院分散研究变为集中研究,整合了研究资源。

  深圳大学教授李扬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在经济发展新常态形势下,发展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创新,创新则需要知识产权保驾护航。要真正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的作用,当务之急,是解决好两个重大理论问题:首先是知识产权保护与人民过上有尊严生活的关系。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励创新,创新可以驱动发展,发展就是要垒实人民过上有尊严生活的物质和精神基础。其次是诉前禁令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率的关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程序较为复杂,严重制约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用的发挥。这就需要知识产权理论工作者研究诉前禁令的有效执行机制。

  知识产权侵权制度问题

  曹新明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存在着以下几个巨大难题:审理周期长、权利人举证难、赔偿数额低、生效判决执行难、损害赔偿标准模糊以及权力干预严重等。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审理案件的法院和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法定赔偿标准,从而导致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不良后果。从国外审判实践看,解决举证难和损害数额计算问题必须突破有形财产民事侵权诉讼采用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桎梏,采用市场占有率标准: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损失的市场占有率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市场占有率,以此为基准计算赔偿数额。例如,美国苹果公司诉韩国三星公司专利侵权案,涉案专利就是三件外观设计专利,但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达到10.5亿美元,就是按照市场占有率计算的。当然,这种计算方法在我国能否被接受存在着很多理论障碍和现实障碍。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举证难,与知识产权自身特点关系密切。知识产权成果创造难、保护难,扩散却很容易,因而侵权也容易,这在客观上增加了权利人举证的难度。”李扬认为,技术的发展也加快了侵权人毁灭证据的速度,权利人即使借助公权力取证,也难免无能为力。面对着这种情况,首先要赋予司法机关针对被告颁发提出证据的命令的权力,并让被告承担更为严厉的拒不提出证据的不利后果。其次要在诉讼的各个环节更多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姚建军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原告就难以胜诉,甚至连立案都不可能。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相比,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的收集难度更大,尤其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至于损害赔偿属于比较纠结的老问题,对此问题的确有必要进行深度研究。此外,判定侵权的方式、停止侵权即禁令、赔礼道歉的方式等问题都值得再研究。

  审判流程再造中的问题

  “关于专利商标侵权案件审理流程,在我国已经讨论了许多年,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曹新明分析原因认为其关键点有三个:一是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的行政程序与侵权审判的司法程序没有顺利对接;二是权利人举证难;三是权力干预。解决第一个问题,需要进行司法审判权改革,避免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转换环节中的时间拖延;解决第二个问题就是要对举证制度进行改革;解决第三个问题就是坚决执行在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中所实施的审判长负责模式。

  姚建军认为,实践中由于侵害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绝大部分直接证据均掌握在被控侵权人手中,权利人所掌握的大部分是间接证据,因此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逐步形成了以“实质性相似+接触”作为判断商业秘密侵权的思路,减轻了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从而使得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性大大增加。而专利侵权案件中通过司法鉴定来查明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而对于哪些案件应该鉴定、哪些不应该鉴定的确存在不同审级的法官认识不同。建议若上级法院认为应该鉴定,可以直接委托鉴定,无需发回。这样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知识产权司法改革问题

  曹新明认为,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突破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全面设立一个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知识产权巡回上诉法院,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第二,授予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对其审理案件的全部权力,实行终身负责制,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第三,授予知识产权法院对全部各种类型知识产权纠纷的审判权;第四,知识产权法官的选任必须以学术经历、工作经历和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经历为基础,向全社会普选。

  “从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三审合一到目前的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以及部分法院主审法官制、法官员额制的试行将直接影响着未来的司法改革走向。”姚建军认为,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均衡,因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东部和西部地区也明显不同。改革的试点仅仅设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导致的后果是对西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影响不大。基于此,建议在试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改革时,可以考虑选择西部地区也作为试点,这样就可以全面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状况,进而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水平。

  李扬认为,知识产权领域司法改革,当务之急是尽快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统一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标准;其次是强化知识产权案件仲裁、调解制度,以缓解知识产权法院案件压力另外彻底实行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制度。可以借鉴芬兰经验,试行知识产权刑事自诉制度,也可以大胆创新,试行知识产权先民后刑制度。最后要适当扩大法官助理人数队伍,减轻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