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16个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以知识产权为质物担保主债务的履行,通过商业银行、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共同参与贷款审查、贷后管理及质物处置的贷款模式。商业银行、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各有侧重,从借款人、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还款能力和质物的权属状况、质物的经济价值等不同的专业角度,分别评估贷款可行性。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审查及管理中,银行、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作更加紧密,有别于一般的担保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具有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的成长性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金融环境下,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更具有现实意义。

  《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二节为质权的根本法律制度,质权属于担保物权。《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质押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除此以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可供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利种类。根据《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以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取得贷款的借款人不包括自然人。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借款人必须一致,即借款人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商标专用权人;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知识产权用于作为质押权利时,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商标专用权或软件著作权,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产权明晰,正常续期。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质物既存的瑕疵;第二,质物或者担保物在贷款期间发生的法律事件、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如法律的变更,或者专利被他人申请宣告无效了等等,从而导致银行拿到的质物变成空质,或者价值极剧减少。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出资人资质方面的风险

  1、这方面风险除涉及现行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之外,也涉及到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比如民法、公司法,包括借款人相关重要法律文件缺失,履行必要的年费缴纳、登记、变更等手续不规范,无法符合银行贷款申请条件等。

  2、法律文件缺失有一些是权利凭证的缺失,以至从根本上无法确立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权利,应该是有权利凭证的,一旦一些权利凭证缺失,或者能够证明权利的既授关系的法律文件缺失,会导致无法来查证,或者无法确立这项权利的归属。

  3、同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要履行一些必要的年费、登记、变更等手续。有些公司没有履行这样的条件,也造成无法贷款。

  4、另外,当借款期或者借款申请的时间跨了年费缴纳的年度,例如某公司4月份贷款,6月份应该缴纳年费,贷款期到第二年的4月份到期,这个期间就要求由律师和银行的客服经理督促其进行必要的年检,否则会带来风险。

  5、实际中还有一个问题即出质人不是出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出质人是设定担保的人,可以是贷款人,也可以是担保人,但是必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出质人没有国家正式授权文件证明它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肯定会造成风险。

  (二)质物存在瑕疵的风险

  6、质物没有取得国家商标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包括正在申请过程中的,和已经过期失效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取得贷款。

  7、质物权属不清。首先质物必须是借款人或者出资人的,否则它的权属问题,可能涉及到很多公司法的问题。可能导致发放贷款以后,由于权属问题借款人、出资人或者相关的有关系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争议、纠纷或者诉讼,以致质物被冻结、被查封或者无法变现,也可能直接造成借款人不还款。

  8、质物存在侵权纠纷,或者提前终止,或者被申请宣告无效等法律风险。按照我国的专利法,专利权可以在任何时候被申请宣告无效,因此这种法律风险不是质物本身的瑕疵,而是一种继发性。这就需要在事前做一些法律上的防范,来保证这个情况不发生,从而保证借款的安全。

  (三)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导致的风险

  9、权属有争议,权利存在不稳定性。公众对专利或者商标权属有异议,均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机构提出,异议一经核准,则有可能推翻原来的权属状态。这样就使知识产权的权属处在一个相对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及相关受益人的权利。

  10、知识产权质押要进行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商标局是专利权或者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法定行政部门。如果出质人的工商登记有变化,但没有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商标局做相应得权利人的变更,有个别企业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办理登记手续,则会影响质权人的权利。

  11、公示。商标质押后,应该如何公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公众很难通过一些简便、快捷的方法进行查询,这样就使商标的质物权属在审查上有一定的难度。

  12、相关信息披露。知识产权的权利上存在的他项权力限制信息,有关行政部门并不主动向公众披露。公众无法通过简便、快捷的方式进行查询。

  13、自由裁量。国家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质物,要将与质物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质押。如何评判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主观性太强,导致商标局审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加大了质物审查的难度。

  (四)其他风险

  15、质物处置风险。现在国内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变现相对困难,存在一定的处置风险。

  16、法律与价值评估的交叉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其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量的定性做评估,需要律师和评估机构要很好的配合,及时沟通。存在法律瑕疵的质物,即使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亦会导致其价值评价失真;反之,法律上符合要求但没有经济价值的质物是没有意义的。

  来源:BYLAWAY百法金融律师

  作者: 郭筹鸿,陈旭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