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标案件中团购网站法律责任的认定——评析永利渡假村公司诉熊霞兵、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作者周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原告永利渡假村公司是知名的跨国酒店企业,其在第41类娱乐、游乐场、提供娱乐设备等服务上享有“永利”和“wynn”注册商标专用权。2012年8月,永利渡假村公司发现个体工商户熊霞兵经营的金永利娱乐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永利”“wyin”标识。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拉手网络公司)在其团购网站上发起了由熊霞兵提供的“永利娱乐城KTV下午场”包房套餐团购活动,团购网页附有熊霞兵经营场所的照片,照片中带有“永利”“wyin”标识。永利渡假村公司认为,熊霞兵未经许可,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永利”“wynn”分别相同和近似的“永利”“wyin”标识,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拉手网络公司作为一家知名的团购网站,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销售了熊霞兵提供的侵权团购套餐,致使熊霞兵的侵权影响进一步扩大。据此,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6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诉讼合理费用13.35万元,并承担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熊霞兵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永利”和“wyin”标识。这些标识与永利渡假村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熊霞兵提供的是包括卡拉OK在内的娱乐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相同。熊霞兵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犯了永利渡假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拉手网络公司并不知道熊霞兵利用了其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实施了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观上无过错,不应与熊霞兵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点评

  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平台服务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先要确定其身份,若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再要判断其是否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首先,“身份”的确定。拉手网络公司经营的拉手网是当前国内较有影响的团购网站,其往往以限时团购的方式促使消费者踊跃购买其推荐的,由第三方网络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在此过程中,拉手网络公司利用向消费者介绍、推荐热门商品或服务,采用限时等手段,使消费者急切了解该商品或服务,产生抢购愿望,从而实现促销团购产品或服务的目的。在该案中如何确定拉手网络公司的身份——即拉手网络公司究竟是作为销售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还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其具体实施的行为和对于团购活动的参与程度。根据拉手网络公司与金永利娱乐城签订的《拉手网合作协议》,拉手网络公司仅是通过自己的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为金永利娱乐城的团购活动提供推介帮助,未实际从事相关团购套餐的销售,并且只是收取少量的固定数额的服务费。因此,拉手网络公司仅是为熊霞兵的涉案团购套餐的销售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其身份应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其次,“知道”的判断。知道包括明知和应知。明知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知道网络用户侵犯商标权行为存在;应知是指按照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预防原则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某些情况下应当注意到网络用户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存在。具体而言,在网络商标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结合具体案情推定团购网站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1.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和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明显程度;2.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位于网站的首页、各栏目的首页或网站的其他主要页面等明显可见的位置;3.其对被控侵权交易信息进行了人工编辑、选择或推荐;4.商标权利人的通知足以使其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或足以使其相信侵犯商标权的可能性较大;5.交易信息中存在明确表明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网络卖家的自认,足以使其相信侵犯商标权的可能性较大;6.知名商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足以使其相信侵害商标权的可能性较大;7.中介型平台服务商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相应交易行为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其他情形

  该案中,虽然熊霞兵向拉手网络公司提供的有关自己经营场所的宣传照片上附有侵权标识“永利”和“wyin”,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拉手网络公司对涉案团购服务的相关侵权信息并不明知,永利渡假村公司在起诉之前也从未就涉案相关团购信息存在侵权情况通知拉手网络公司。拉手网络公司从事的团购活动所经营的一般都是普通社会公众有能力消费的商品,而“永利”和“wynn”是世界知名渡假娱乐品牌,不太可能以团购的形式进行推广,永利渡假村公司的酒店娱乐服务也不太可能通过团购的形式向普通社会公众提供,所以作为团购网站经营者的拉手网络公司也不应知涉案注册商标“永利”和“wynn”。综上,拉手网络公司不知道熊霞兵利用其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实施了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主观上无过错,不应与熊霞兵承担连带责任。